新潮能源: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2019-12-23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19-064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6日披露了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62),公司多个账户在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哈密市伊州
区人民法院冻结部分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062号公告、2018-066号公告、
2018-070号公告、2018-091号公告。
作为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公司根据相关法
律规定,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18年8月1日,哈密市伊
州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全部予以正式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2018-100号公告。2019年1月30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
决,公司认为上述判决结果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16号公告)。2019年6月
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新22民终289号民事
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2019-044号公告。
二、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合计 16 份,具体如下:
序 案件被申请
案号 判决结果
号 执行金额
(2018)新 撤销(2018)新 2201 执 771 号执行裁定书,不得 9.71 万 元 及
1
2201 民初 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利息
2348 号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
1114 元予以退还。
撤销(2018)新 2201 执 845 号执行裁定书,不得
(2018)新
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588,147.5 元
2 2201 民初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 及利息
2350 号
4841 元予以退还。
撤销(2018)新 2201 执 846 号执行裁定书,不得
(2018)新
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121,481.53
3 2201 民初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 元及利息
2353 号
1365 元予以退还。
撤销(2018)新 2201 执 519 号执行裁定书,不得
(2018)新
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5,525,150 元
4 2201 民初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 及利息
2355 号
25238 元予以退还。
撤销(2018)新 2201 执 1008 号执行裁定书,不
(2018)新
得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3,015,400 元
5 2201 民初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 及利息
2357 号
15462 元予以退还。
撤销(2018)新 2201 执 981 号执行裁定书,不得
(2018)新
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2,367,769.96
6 2201 民初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 元及利息
2359 号
12871 元予以退还。
撤销(2018)新 2201 执 847 号执行裁定书,不得
(2018)新
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101,800 元及
7 2201 民初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 利息
2360 号
1168 元予以退还。
撤销(2018)新 2201 执 1016 号执行裁定书,不
(2018)新
得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163,106.6 元
8 2201 民初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 及利息
2361 号
1781 元予以退还。
撤销(2018)新 2201 执 358 号执行裁定书,不得
(2018)新
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222,608 元及
9 2201 民初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 利息
2363 号
2320 元予以退还。
撤销(2018)新 2201 执 848 号执行裁定书,不得
(2018)新
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142,250 元及
10 2201 民初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 利息
2365 号
1573 元予以退还。
撤销(2018)新 2201 执 1015 号执行裁定书,不
(2018)新
得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504,400 元及
11 2201 民初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 利息
2366 号
531 元予以退还。
(2018)新 撤销(2018)新 2201 执 518 号执行裁定书,不得 4,163,536.64
12
2201 民初 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元及利息
2427 号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
20054 元予以退还。
撤销(2018)新 2201 执 915 号执行裁定书,不得
(2018)新
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1,463,108.47
13 2201 民初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 元及利息
2429 号
8984 元予以退还。
撤销(2018)新 2201 执 1370 号执行裁定书,不
(2018)新
得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45,258 元 及
14 2201 民初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 利息
3000 号
466 元予以退还。
撤销(2018)新 2201 执 1383 号执行裁定书,不
(2018)新
得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191,973.79
15 2201 民初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 元及利息
3003 号
2070 元予以退还。
撤销(2018)新 2201 执 1369 号执行裁定书,不
(2018)新
得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2,036,057.05
16 2201 民初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 元及利息
3007 号
11544 元予以退还。
鉴于以上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尚不能预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
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