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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友好: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09-08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ST 友好       公告编号:临 2018-037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5,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9 月 6 日,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8]新 01 民初 444 号)
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该诉讼案件将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开庭审
理。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案件事实及原告起诉理由
    2008 年 9 月,公司租赁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 689 号 41,056.06 平
方米(后经测绘确定为 40,988.51 平方米)的商业房产开设大型综合购物中心(以
下简称“该项目”)。该项目被命名为“美美友好购物中心”,于 2009 年 3 月正
式开业。本次诉讼的原告为该项目出租方。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指出:1、该项目租赁合同第五条中约定:该租赁
场所内公司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销售额(包括全部销售收入和对外租赁场地的租
金收入及其他收入)超过 4.5 亿元人民币时,超出部分按照销售额的 6%增加租
金(租赁期前五年计算销售额时按不含税销售额计算,从第六年起计算销售额时
按含税销售额计算)。除南区五层外,公司外租(不包括联营扣点)的营业面积
每层不得超过该层总营业面积的 10%(不包括一层已经引进的品牌店所占用的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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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超过 10%,超过部分的外租收入不计入公司当年销售额,应按本层公司自
营面积的平均销售额折算外租区域销售额计入总销售额中,公司应在签订每份外
租合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该份外租合同提交给原告。2、该项目租赁合同第十
三条中约定:若公司故意隐瞒当年销售额(误差超过 5 万元)或各楼层实际外租
面积(误差超过 2%),原告可提前终止合同,并由公司赔偿原告违约金 5,000 万
元。
    原告认为,公司在向其报送该项目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销售额
时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形,故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承担支付 5,000 万元违约金的违
约责任。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 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会同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
益。
    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四、备查文件
    (一)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二)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18]新 01 民初 444 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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