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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水井坊: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18-09-01  

						股票代码:600779             股票简称:水井坊             编号:临 2018-042 号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及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约 2.28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目前处于二审上诉阶段,二
审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截止 2018 年半年报,
针对该诉讼本公司已经计提预计负债 71,653,991.39 元。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成都铸信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铸信”)于 2016 年 8 月向四川
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成都水井坊营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井坊营销”)于 2013 年期间向其转让的成都聚锦商贸有
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存在合同违约,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赔偿其直接经济损
失 218,088,974.00 元及资金利息损失 9,793,769.75 元。
    本案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正式开庭审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5
月 2 日作出(2016)川 01 民初 1370 号一审判决,判令(一)本公司赔偿成都铸
信 56,007,369 元及利息,利息从 2014 年 9 月 10 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
本公司的子公司水井坊营销赔偿成都铸信 4,118,631 元及利息,利息从 2014 年 9
月 10 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成都铸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212,601.39 元,由成都铸信负担 848,820.97 元,由本公司负担 338,861.46 元,
水井坊营销负担 24,918.95 元。
    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水井坊营销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
决,于 2018 年 5 月 12 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成都市中级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成都铸信全部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
成都铸信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 年 8 月 13 日受理了本
公司及子公司水井坊营销提交的上诉状。
    成都铸信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于 2018 年 5 月 8 日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一、二、
三项,改判本公司赔偿成都铸信损失 19,594.26 万元及利息,水井坊营销赔偿成
都铸信损失 1,440.91 万元及利息;请求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本公司
及水井坊营销承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 年 8 月 13 日受理了成都铸信提交
的上诉状。
    本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 2016-037 号、
临 2016-038 号、临 2018-009 号、临 2018-010 号、临 2018-011 号公告。


二、诉讼目前进展情况
    本案已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上午 9 时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法庭
开庭审理,尚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目前处于二审上诉阶段,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
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依法
依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止 2018 年半年报,针对该诉讼本公司已经计提
预计负债 71,653,991.39 元。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