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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宝能源:关于对外投资参与设立苏晋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公告2018-02-05  

						证券代码:600780         股票简称:通宝能源     编号:2018-003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参与设立苏晋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苏晋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暂定名)
      投资金额:3 亿元人民币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拟由六个签约方签署《苏晋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合资
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作各方须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2、按《合同》约定,分两期完成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缴付,第一
期出资均为现金出资。第二期出资中,山西神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山西神头”)拟以中电神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
头公司”)股权出资,神头公司的直接持股方并非签约方山西神头,
因此该股权出资最终能否按约实际出资到位,尚存在不确定性。
     3、涉及股权出资,各出资方对拟注入资产尚须完成尽职调查、
审计评估、相关外部审批及内部决策程序。
     4、拟设立的苏晋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合资
公司”)须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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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山西省政府进一步加强“晋电送苏”及能源战略合作,落实
国家能源战略和部署要求,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阳光发电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以现金和其全资子公司晋能保德煤电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德公司”)全部股权按市场评估价值作价出
资,与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信”)、中煤平朔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平朔”)、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同煤集团”)、山西神头、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大唐发电”)合作,拟签订《苏晋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合资经营
合同》,共同成立苏晋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合资公司经营目的:发挥合资各方的优势,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和能源政策的前提下,按照江苏省和山西省能源发展规划,控股投资
运营雁淮直流配套电源点项目,对通过雁淮直流通道从山西省进入江
苏省的电量由合资公司“总买总卖”、统一供销;扩大两省在能源经
济领域合作,为股东各方取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60 亿元人民币,其中江苏国信出资额为 30.6
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51%;中煤平朔出资额为 9 亿元人民币,占
注册资本 15%;同煤集团出资额为 9 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15%;
山西神头出资额为 5.4 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9%;大唐发电出资
额为 3 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5%;阳光公司出资额为 3 亿元人民
币,占注册资本 5%。合资各方分两期完成注册资本缴付。
    (二)审议程序
    上述对外投资行为,已经公司九届董事会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
且已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根据《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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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三)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1、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浦宝英
    注册资本:32.53 亿元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股权投资(包括金融、电力能源股权等)、
投资管理与咨询,电力项目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电力技术咨询、节
能产品销售,进出口贸易。
    2、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平朔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马刚
    注册资本:217.79 亿元
    经营范围:煤炭开采、电力生产(仅限下属分支机构经营);煤炭、
铁路、新能源项目的投资与管理等。
    3、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平旺
    法定代表人:张有喜
    注册资本:170.35 亿元
    经营范围: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煤炭加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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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山西神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住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
    法定代表人:祝康平
    注册资本:5.02 亿元
    经营范围:电力业务、电力供应:拥有、运行电厂、光伏,生产
和出售电力,同时兼营与电力有关的产品及服务,对外承包电厂运行。
    5、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陈进行
    注册资本:133.10 亿元
    经营范围:建设、经营电厂;销售电力、热力;电力设备的检修
调试;电力技术服务。
    6、山西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冠山镇南坳村
    法定代表人:郭富德
    注册资本:11 亿元
    经营范围:生产并购销电力、热力产品及与电力生产有关的物资、
燃料等。
    上述合作各方均为依法登记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均具备投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条件,具备履约能力。
    上述交易各方除阳光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外,其他公司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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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合资公司
    公司名称:苏晋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暂定名)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运营雁淮直流配套电源点项目,购售电业务,煤
炭燃料及天然气贸易,以及煤矿等能源项目投资业务和咨询业务。
    (“雁淮直流”,指起于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终于江苏省淮安市
盱眙县的±800 千伏雁淮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
    注册资本:60 亿元人民币
    出资方式、出资比例以及标的公司的董事会及管理层的人员安排
等详见“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以上内容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2、保德公司
    保德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2 月,负责“晋能保德 2×66 万千瓦低
热值煤发电项目”。2016 年,保德公司成为阳光公司全资子公司,目
前正处于项目建设期。阳光公司以保德公司的全部股权按市场评估价
值认缴出资额 2.9 亿元。
    公司名称:晋能保德煤电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保德县孙家沟乡牧塔村
    法定代表人:帖险峰
    注册资本:2 亿元
    经营范围:用于本公司筹建和办理相关前置证件***
    根据公司八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子公司山西
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对晋能保德煤电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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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向保德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人民币 4 亿元整。目前保德公司 6 亿
元资本金已全部到位,尚未办理完毕工商备案。
    股东情况:保德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阳光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资公司名称:苏晋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暂定名)
    (二)经营范围:
    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投资运营雁淮直流配套电源点项目,购售
电业务,煤炭燃料及天然气贸易,以及煤矿等能源项目投资业务和咨
询业务。
    (三)注册资本和各方出资比例:
    1、合资公司注册资本:60 亿元人民币
    其中江苏国信出资额为 30.6 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51%;中
煤平朔出资额为 9 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15%;同煤集团出资额为
9 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15%;山西神头出资额为 5.4 亿元人民币,
占注册资本 9%;大唐发电出资额为 3 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5%;
阳光公司出资额为 3 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5%。合资各方分两期
完成注册资本缴付。
    2、第一期出资和各方出资形式、时间
    合资公司的第一期出资额为 2 亿元,其中江苏国信出资额为
10,200 万元人民币,中煤平朔出资额为 3,000 万元人民币,同煤集
团出资额为 3,000 万元人民币,山西神头出资额为 1,800 万元人民币,
大唐发电出资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阳光公司出资额为 1,000 万元
人民币。各方应在合同正式生效后一个月内以人民币现金的形式,缴
付其应付的出资额。
    3、第二期出资和各方出资形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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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资公司的第二期出资额为 58 亿元,其中江苏国信出资额为
29.58 亿元人民币,中煤平朔出资额为 8.7 亿元人民币,同煤集团出
资额为 8.7 亿元人民币,山西神头出资额为 5.22 亿元人民币,大唐
发电出资额为 2.9 亿元人民币,阳光公司出资额为 2.9 亿元人民币。
       (1)江苏国信以人民币现金的形式,缴付其应付的第二期出资
额。
       (2)中煤平朔以其持有的平朔公司和神头公司的全部股权按市
场评估价值认缴合资公司的出资,若中煤平朔用于出资的股权评估价
值超过其应缴注册资本,则由合资公司向中煤平朔支付超出部分;若
中煤平朔用于出资的股权评估价值低于其应缴注册资本,则由中煤平
朔以现金方式补足缴付其应付的注册资本。
       “平朔公司”指由中煤平朔、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
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合资经营的中煤平朔第一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该
公司拥有 2×66 万千瓦在建机组。
       “神头公司”指由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和中煤平朔合资经
营的中电神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拥有 2×60 万千瓦投产机
组。
       (3)同煤集团以其持有的塔山公司的全部股权按市场评估价值
认缴合资公司的出资,若同煤集团用于出资的股权评估价值超过其应
缴注册资本,则由合资公司向同煤集团支付超出部分;若同煤集团用
于出资的股权评估价值低于其应缴注册资本,则由同煤集团以现金方
式补足缴付其应付的注册资本。
       “塔山公司”指由同煤集团和大唐发电合资经营的同煤大唐塔山
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拥有 2×66 万千瓦投产机组。
       (4)山西神头以其受让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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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全部股权按市场评估价值认缴合资公司的出资,若山西神头用
于出资的股权的评估价值超过其应缴注册资本,则由合资公司向山西
神头支付超出部分;若山西神头用于出资的股权评估价值低于其应缴
注册资本,则由山西神头以现金方式补足缴付其应付的注册资本。
    (5)大唐发电以其持有的塔山公司的全部股权按市场评估价值
认缴合资公司的出资,若大唐发电用于出资的股权评估价值超过其应
缴注册资本,则由合资公司向大唐发电支付超出部分;若大唐发电用
于出资的股权评估价值低于其应缴注册资本,则由大唐发电以现金方
式补足缴付其应付的注册资本。
    (6)阳光公司以其持有的保德公司的全部股权按市场评估价值
认缴合资公司的出资,若阳光公司用于出资的股权评估价值超过其应
缴注册资本,则由合资公司向阳光公司支付超出部分;若阳光公司用
于出资的股权评估价值低于其应缴注册资本,则由阳光公司以现金方
式补足缴付其应付的注册资本。
    (7)对资产的货币估价,应经合资公司股东各方共同认可的第
三方中介机构予以评估,且得到的资产评估报告需经合资公司股东各
方共同书面确认;对资产的审计,应由江苏国信指定的审计机构予以
审计。股东各方应将共同书面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报相关
机构备案。
    (8)合资各方应在平朔公司、塔山公司、神头公司、保德公司
的资产评估、审计、尽职调查和股权变更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合资
公司缴付其各自所认缴的第二期出资额。对于第二期出资超过其应缴
注册资本的部分,合资公司应当在出资完成后一个月内以现金方式退
还超出部分。
    (四)其中阳光公司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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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外,阳光公司还应承担以下责任和
义务:
    1、办理保德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政府机关批准和许可,保证资
产权属文件齐全;
    2、协助合资公司在本合同签订后八个月内完成保德公司的资产
评估、审计、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税务、
法律、技术和人力资源。
    (五)董事会: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由江苏国信提名五名董事,中煤平朔
提名二名董事,同煤集团提名二名董事,山西神头提名一名董事,合
资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一名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须经股
东会选举后产生。
    董事中包括董事长一名,从江苏国信提名的董事中选举产生。董
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六)监事会:
    监事会设三名监事(包括监事会主席一名),大唐发电、阳光公
司各提名一名监事,合资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一名监事。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须经股东会选举后产生。监事中包括监事会主席一
名,由大唐发电提名的监事担任。
    (七)管理机构:
    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合资公司的日常
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另设副总经理三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合资公司的总经理由江苏国信提名,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
提名报董事会聘任。
    (八)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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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德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在册的工作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
员及普通雇员)在股权变更完成后仍由保德公司聘用。
    (九)违约和违约的后果:
    如果违约方违反任何出资义务,则:
    (1)违约方应向合资公司支付按每日 0.05%利率计算得出的违
约金额的利息,或由于违约方该等违约而造成合资公司所遭受的任何
直接损失、损害、责任、成本或费用的金额(按两者中较高者支付);
    (2)若在有关违约发生后的六十日(或各方另行书面同意的其
他期限)内违约方仍未完全补救该违约,则违约方不再具备合资公司
股东的资格,无条件将其在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相关权益转让给守约
方,并同意守约方按实缴注册资本的价格向其支付已认缴的全部注册
资本。
    (3)守约方按上述第(2)条规定受让违约方在合资公司中的相
关权益,其所应支付给合资公司的金额应为违约方的逾期未付的注
册资本额;
    (4)上述的权益转让根据上述第(2)条约定的强制转让条件达
成之日起生效,不受各方之间款项结算和支付情况影响;
    (5)自上述第(2)条约定的强制转让条件达成之日起,守约方
在董事会有权提名并获选任的董事人数应作相应比例的调整,以使
董事人数尽可能地反映各方之间新的权益比例。
    (十)经营期限:
    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从合资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颁发日期
起至此后的三十年为止,提前终止除外。
    (十一)争议解决:
    如果在一方向其余股东各方发出开始协商的通知的日期后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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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内或各方互相商定的上述六十日的延长期限内争议没有以协商方
式解决,则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生效:
       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各方须在 2018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内部审
核流程(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后正式生效。
       (十三)不竞争:
       各方承诺,在本合同签署后的合资期内,任何一方及其关联公司
将不会独自或与任何第三方成立公司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
开发或经营通过雁淮直流向江苏送电的其它项目。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对外投资行为是贯彻落实山西省政府进一步加强“晋
电送苏”能源战略合作的整体部署,合资公司设立后将发挥合资各方
的优势,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能源政策的前提下,按照江苏省和山西省
能源发展规划,控股投资运营雁淮直流配套电源点项目,对通过雁淮
直流通道从山西省进入江苏省的电量由合资公司“总买总卖”、统一
供销;扩大两省在能源经济领域合作,为股东各方取得合理的投资回
报。
    阳光公司完成出资后,将不再持有保德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因保德公司仍处于基建期,本次对外投资事
项对公司 2018 年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二)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为保德公司提供担保、委托
理财情况;也不存在保德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情况。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涉及股权出资,各出资方对拟注入资产尚须完
成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相关外部审批及内部决策程序。第二期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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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西神头拟以神头公司股权出资,神头公司直接持股方并非签约
方山西神头,因此该股权出资最终能否按约实际出资到位,尚存在不
确定性。
    合资公司须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其经营范围中属于许可
经营的事项,新公司需依法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或取得相关
批复、许可;合资公司项目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须获得政府机关
批准和许可。
    合资公司成立后可能面临煤炭电力等行业经营风险,以及生产运
营、企业文化及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管理风险。
    针对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与阳光公司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及股东权力,为合资公司的利益诚实信用行事,协助合资公司办理相
关审批程序;关注行业发展趋势,以不断适应合资公司发展要求和市
场变化;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积极防范和应对相关风险,维护
股东合法权益。
    在后续履约过程中,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七、备查附件
   1、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九届董事会十二次会议决议。
   2、苏晋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
   3、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文件。


    特此公告。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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