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7届董事会21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2-13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审议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
规定,我们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从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原则出发,基于独立判断,
认真审议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对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5 亿元的闲置
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 ,不
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
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同时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闲
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
二、关于聘任管财堂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提名管财堂先生担任公司总经
理职务,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管财
堂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对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宜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聘任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管财堂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符
合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
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3、我们同意聘任管财堂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姓 名
王国栋
梅君敏
鲍劲翔
姜晓东
2018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