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鲁信创投: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04-29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制度及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或非公
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办
法适用于公司发行的各类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
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
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
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
审批程序,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
                             1
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进行
管理,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或专项账户的,公司应当与监管银
行、受托管理人签订监管协议。
    第七条 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或专项账户的,该账户用于债
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放、划转。在专项账户使用过程中,应当
注意以下情况:
    (一) 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二) 募集资金应当在专项账户内存放,不得将募集资金转
至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存放;
    (三) 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上募集资金应当通过专项账户
划转;
    (四)避免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使用募集资金。
    第九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

                               2
利;
    (三)将资金直接或间接转借他人或被他人挪用;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
他行为。
    第十条 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履行
公司出款审签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章及募集说明书的
约定,披露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实施募集资金专用台账管理机制,详细
记录募集资金的收支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使
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使用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号、
合同、审批记录等。
    第十三条 担任公司信用类债券存续期管理工作的机构有权
定期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受托管理人了解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要求提供资金使用相关材料的,公司应支持并配
合相关机构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配合提供募集资金使用凭证。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情形的,
公司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
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并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

                             3
通知受托管理人。
    第十六条 公司如需在发行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用途
事项须经董事会审批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根据债券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募集说明书》等的规定、约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制订、解释与修订。本办法自
印发之日起施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