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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银投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9-04-25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权
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
市公司及其各权属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上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
司及其各权属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
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此外,上述一、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四)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
人,包括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
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
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
“第二条”中一、或者二、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条”中一、或者
二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四条 本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力或持有 50%以上股权的
权属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遵循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
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
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
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 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
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条 本公司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其各权属公司与
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
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
回避行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
项进行表决时,予以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
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
见。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发生关联交易时,公司相关部门应提出草案,草
案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下(含本数)的关联交
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
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以下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自然
人之间的单次或累计金额为人民币 30 万元以下(含本数)
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5%之间(含本数)的
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
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5%之间(含本数)的关联
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的单次或累计金额为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且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不含本数)的关
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
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
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
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本公司可以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签订书面
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
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
    三、公司董事会会议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
可参与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但应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需将该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或者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
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
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
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
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有客观
的市场价格作为参照的一律以市场价格为准;如果没有市场
价格,按照成本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
成本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
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格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
及费率;
    四、成本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为准,确定交
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
支付时间支付。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异议的,
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
意见。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准则》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公告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
    五、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
标的账面值或评估值以及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价格差
异较大的原因,其他与定价有关的事项;
       六、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
响;
       七、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
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公
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还须披露截止披露日本公司及各权
属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各权属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对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的公司担保的金额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七条所列日常关联交
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以前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
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
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
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将新
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
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
额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与
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
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
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
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
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可以在披露上一
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
事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
金额的,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
露。
       第二十五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
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
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
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时,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交易,可免予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达和披露:
       一、关联人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增发
新股说明书以缴纳现金方式认购应当认购的股份;
    二、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三、关联人购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四、公司与其各权属公司(或有实际控制权的非各权属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公
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
或协议分配比例后的数额达到本办法关联交易披露要求的,
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章 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
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不得要求公司代为其垫
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
担成本或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
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
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负责公
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及违规担保问题作专项审计。独立董事对专项
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公司董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
进行复核,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
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损害造成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
时,公司应该在报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后,以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为被告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三十一条 当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在报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后,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
项做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
司涉及诉讼的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
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之内。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
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
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当公司股东因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行为,导致经济损失而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公司有
义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给予提供相关
资料等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等文件,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