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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百货: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2017-10-25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7-057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川新华百货”)
已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披露了《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
果的公告》(2017-014 号),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宝银”)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兆赢”)以“公
司决议撤销纠纷”为由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
庆区法院”)起诉我公司,在兴庆区法院依法做出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后,上海
宝银及上海兆赢不服判决,后续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于今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
宁 01 民终 2066 号,现将有关主要判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
口区海宁路 137 号 7 层 C 座 733B 室。
    法定代表人:崔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湘路 201 弄 15 号 808 室。
    法定代表人:常誉,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仕琪、张亮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
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
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 97 号。
    法定代表人:曲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存明、杨玉君,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宝银、上海兆赢因与被上诉人银川新华百货决议撤销纠纷一案,
不服兴庆区法院(2016)宁 0104 民初 8464 号民事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中院”)提起上诉。宁夏中院受理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
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
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的事实和诉讼请求
    上诉人上海宝银和上海兆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
院(2016)宁 0104 民初 8464 号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3、
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诉讼的判决情况
    宁夏中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宁夏中院不予支持。原
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
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 100 元,由上诉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
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