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百货: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2018-01-17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8-002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2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民
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582号,现将有关主要判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
区海宁路 137 号 7 层 C 座 733B 室。
法定代表人:崔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飞,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平,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 65 弄 12 号 2388 室。
法定代表人:常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飞,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平,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
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 97 号。
法定代表人:曲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存明,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君,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银公司)、上海兆
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兆赢公司)与被上诉人银川新华百
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新华百货)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
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2016)宁民初 13 号民
事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披露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2016-052 号)。最高法院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
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宝银公司、上海兆赢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平,
被上诉人银川新华百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存明、杨玉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等说明
上海宝银公司、上海兆赢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宁夏高院(2016)宁
民初 13 号民事判决;2、判令撤销银川新华百货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的全部议案;3、判令银川新华百货赔偿其因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违法作出决议造成的损失 2000 万元;4、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银川
新华百货承担。
三、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经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宝银公司、上海兆赢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宁民初 13 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第 1 项《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数额的
议案》、第 2 项《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版)的议案》、
第 3 项《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版)
的议案》、第 4 项《关于公司与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
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第 6 项《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
议案》、第 7 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物美控股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的议案》;
(三)驳回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上海宝银创赢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582号。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