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百货:关于收到股东增加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2018-03-01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8-016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增加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临时提案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收到股东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兆
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邮件方式向公司发来的“关于提请增加银川新华
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上述股东表示共同提请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新华百货 2017 年年度股
东大会上增加以下临时提案。(提案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上海宝银及上海兆赢关于提请增加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1、审议《关于股份公司未来 10 年利润分配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银川新华
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并为积极响应中国证
监会关于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导意见精神,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一致行动人提出如下提案:股东应
充分享受到公司的经营成果,提议自 2018 年度开始的未来 10 年,每年用股份公
司当年度利润的 50%向全体股东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2、审议《关于股份公司用 2017 年度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银川新华
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并为积极响应中国证
监会关于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导意见精神,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一致行动人提出如下提案:股东应
充分享受到公司的经营成果,提议股份公司自 2018 年度开始的未来 10 年用 2017
年末股份公司未分配利润(1,254,306,787.75 元)的 80%向全体股东进行现金红
利分配。
3、审议《关于股份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银川新
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并为积极响应中国
证监会关于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导意见精神,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一致行动人提出如下提案:股东
应充分享受到公司的经营成果,提议 2017 年度利润分配以 2017 年末股份公司总
股本为基数,用 2017 年末股份公司利润(106,954,757.92 元)的 50%向全体股东
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扣税前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37 元,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7 元。
4、审议《关于章程修改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银川新
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宝银创赢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一致行动人提出如
下提案:
对《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出部分修改:在《银川
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后增加表述“除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召集人不得拒绝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全文如下: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召集人
不得拒绝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对于上述股东提出的关于增加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议,
公司及董事会将会慎重考虑后进行回复。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