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百货: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03-02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8-018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收到股东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邮件方式向公司发来的“关于提请增加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上述股东表示共同提请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新华百货 2017 年年度股
东大会上增加临时提案 4《关于章程修改的议案》。对《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出部分修改:在《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后增加表述“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召
集人不得拒绝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原第五十三条内容: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现修改为: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召集人
不得拒绝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