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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百货: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4-18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银川市金凤区阅海路 35 号
                银基大厦十楼
             F10, Yinji Mansion
        35 Yuehai Rd,Jinfeng District
              Yinchuan,China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方律法意字(2018)第 06 号



致: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川新华百

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李婷、武文伽列席了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 9:30 在宁

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 2 号公司老大楼写字楼 7 楼会议室召

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等有关资料,审查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

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1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既存事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

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有关公告、通知及董事会决议等资料,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4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银川新华百货商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2
简称为《通知》)。该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

告形式通知各股东,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

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

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

权利。2018 年 3 月 2 日,公司发布关于《2017 年年度股东大

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为《公告》),针对本次股东

大会增加股东临时提案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解放西街 2 号公司老大楼写字楼 7 楼会议室召开;其采用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网络投票将按照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执行),大会议案采取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全部议案宣读完毕后,开始填票表决,由监票

人收集股东大会表决票,将现场投票结果交予本所律师。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曲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其他事项与《通知》、《公告》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名册(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4 月

11 日交易结束时),并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

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文件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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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查验(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上交所通过交易系统查验),出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

共 6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7,835,228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83.248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为公司董事会,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

会议《通知》及《公告》中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

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12,584,058 股,反对 75,221,128 股,弃

权 30,04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 59.9376%,超过二分之一。

   2、审议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12,584,058 股,反对 75,231,142 股,弃

权 20,02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 59.9376%,超过二分之一。

   3、审议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12,584,058 股,反对 75,221,128 股,弃

权 30,04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 59.9376%,超过二分之一。

   4、审议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12,531,490 股,反对 75,283,610 股,弃

权 20,12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 59.9096%,超过二分之一。

   5、审议《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12,545,058 股,反对 75,270,142 股,弃

权 20,02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 59.9169%,超过二分之一。

   6、审议《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其年度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

                            5
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12,555,072 股,反对 75,260,128 股,弃

权 20,02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 59.9222%,超过二分之一。

   7、审议《关于为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12,281,493 股,反对 75,523,593 股,弃

权 30,14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 59.7765%,超过二分之一。

   8、审议关于修订《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12,886,243 股,反对 74,946,085 股,弃

权 2,9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 60.0985%,超过二分之一。

   9、审议关于修订《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未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12,905,171 股,反对 74,927,157 股,

弃权 2,9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60.1086%,未超过三分之二。

   10、审议关于股份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未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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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75,348,069 股,反对 112,487,059 股,

弃权 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 40.1139%,未超过二分之一。

   11、审议《关于章程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未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75,348,366 股,反对 112,484,759 股,

弃权 2,103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40.1140%,未超过三分之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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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关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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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律师:李   婷



                                           武文伽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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