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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百货: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05-29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8-024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9410.5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
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实业集团”)

    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百货”)

    我公司于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中

院”)传票,大世界实业集团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事项在宁夏中院起诉我公司,

定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上午在宁夏中院开庭审理。

    二、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1 年 1 月 28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被

告迟迟未按合同约定进场装修并开展经营,经与被告协商进场无果,原告被迫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4000 万元。

该案经宁夏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以(2016)最高法民终 743 号《民事判
决书》明确认定被告严重违约并赔偿原告损失 4000 万元。同时最高院判决还指

出:由于新华百货的重大违约行为,导致案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就案涉合同的

相关事宜,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以彻底解决纠纷。如果协商

不成,大世界实业集团公司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及时另行向新华百货主张

解除合同,并承担赔偿本案所判无法涵盖的损失等违约责任。

    依据最高院判决,为彻底解决被告违约给合同履行造成的障碍,原告积极与

被告进行协商,但无法通过协商一并就合同解除及由此产生的赔偿达成一致。为

尽快解决问题,减少其违约持续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现依法起诉贵院,望判如所

请!

    三、诉讼请求

    1、请贵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于 2011 年 1 月 28 日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

同》(以下简称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016)最高法民终 743 号民事判决(以下

简称 743 号判决)未涵盖的损失】,其中:

   (1)最高院 743 号判决未涵盖的租金损失为 7463.5 万元(暂由 2016 年 5

月 26 日计算至 2018 年 4 月 26 日);

   (2)由被告赔偿原告自 2018 年 4 月 27 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期间的租金损失(计

算方式:按每月每平米 55 元的租金×租赁房屋合同面积 59000 ㎡计算);

   (3)最高院 743 号判决未涵盖的其他损失为 1947 万元;

    以上三项损失合计为 9410.5 万元。

    3、本案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该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但基于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和预估后续诉讼赔偿风险的考虑,公司已于 2018

年 1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公告》(详见公司 2018-005 号公告),

对于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将积极进行反诉,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