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百货: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2018-07-10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8-027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公司于今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
《民事判决书》(2018)宁01民终400号,现将有关主要判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
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 97 号。
法定代表人:曲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君,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存明,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虹口区海宁路 137 号 7 层 C 座 733B 室。
法定代表人:崔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
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 65 弄 12 号 2388 室。
法定代表人:常誉,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敏、孙仕琪,北京市竟天公诚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百货公司)因与
被上诉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银公司)、上海兆赢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兆赢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
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 0104 民初 1147
号民事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2017-059 号),
向银川中院提起上诉。银川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和询问
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等说明
上诉人新华百货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
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本院认为,二被上诉人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通过在交易所集合竞价
的方式公开购买了原告公司的股票,其交易方式本身并不违法,其本身存在违规
的行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对二被上诉人做出了相应处罚。原审法院据此驳
回上诉人新华百货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
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00 元,由上诉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01民终400
号。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