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百货: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05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银川市金凤区阅海路 35 号
银基大厦十楼
F10, Yinji Mansion
35 Yuehai Rd,Jinfeng District
Yinchuan,China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方律法意字(2019)第 01 号
致: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川新华百货商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李婷、
武文伽列席了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4 日 9:30 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
放西街 2 号公司老大楼写字楼 7 楼会议室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关文件和资料,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等有关资
料,审查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
作。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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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既存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
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并依法对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
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有关公告、通知及董事会决议等资料,公
司于 2018 年 12 月 15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
式通知各股东,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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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2018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
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针对本次股东大会增加股东临时
提案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19 年 1 月 4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 2
号公司老大楼写字楼 7 楼会议室召开;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网络投票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执行),大会议案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全部议案
宣读完毕后,开始填票表决,由监票人收集股东大会表决票,将现
场投票结果交予本所律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曲
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其他事项与《通
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名册(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12 月 26
日交易结束时),并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
委托书、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文件等进行了查验(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由上交所通过交易系统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41 人, 共计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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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2,234,9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5.198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
董事会,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
《通知》、《公告》中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
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
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
理人同意 191,956,652 股,反对 278,304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552%,超过二
分之一。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
理人同意 191,956,652 股,反对 278,304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552%,超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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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审议《关于补选叶照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投票情况:得票数为:116,931,451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股东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60.8273%。
3.02 审议《关于股份公司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情况:得票数为:74,709,070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股东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38.8634%。
投票结果:议案 3.01 通过,叶照贯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未讨论《通知》、《公告》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
关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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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关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
页。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李 婷
武文伽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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