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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百货: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2019-07-08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9-019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7,78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公司需向宁夏大世界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7,788万元及最终案件受理费17.85万元。公司就涉及和

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事项前期依据相关法院的判决结果并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已就可能的损失进行了相应预计

负债的计提。根据本次判决结果,公司将冲回预计负债约2,553.33万元。



    公司已于2019年1月31日披露了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

讼结果的公告(2019-002号),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

纷事项起诉我公司,后续公司对该诉讼事项进行反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中院”)于2019年1月29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

(2018)宁01民初469号。

    公司不服宁夏中院(2018)宁01民初469号民事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提起上诉。公司于近日收到宁夏高院《民
事判决书》(2019)宁民终236号,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将有关主要判决内容

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 97 号。

    法定代表人:曲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4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飞,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集团公司)因与

被上诉人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集团公司)房屋租赁合

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 01 民初 46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百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陈军,被上诉

人大世界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限,

现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等说明

    新百集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新百集团公司与大世

界集团公司 2011 年 1 月 28 日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于一审法院向新百集

团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解除;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大世

界集团公司一审时不合理的诉讼请求;3.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支持新百集
团公司一审反诉请求;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大世界集团公司承担。

    三、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 01 民初 469 号

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 01 民初 469 号

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 01 民初 469 号

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反诉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

7,463.50 万元(损失暂计算至 2018 年 4 月 26 日)及 2018 年 4 月 27 日起至本

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损失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向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 7,788 万元”;

    (四)确认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28 日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解除;

    (五)驳回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1.23万元,由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

担43.12万元,由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11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17.54万元,由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72.39万元,由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7.12万元,由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27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公司需向宁夏大世界实

业集团赔偿损失7,788万元及最终案件受理费17.85万元。公司就涉及和宁夏大世

界实业集团的诉讼事项前期依据相关法院的判决结果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

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已就可能的损失进行了相应预计负债的计提。根据本

次判决结果,公司将冲回预计负债约2,553.33万元,预计将相应增加公司利润约

2553.33万元。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宁民终236号。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