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储股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20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下称“本律师”)接受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和《中储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七届三十一次董

事会决议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及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

议。本律师还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

行的陈述和说明。本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律师

提供的上述文件及作出的有关陈述和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

的,且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均已向本律师披露,不存在

任何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
事实并基于本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并普遍

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一并向

公众披露。本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召开七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定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审议事项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再次公告告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9 月 19 日在公司召开,距公告日期不

少于 15 日。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与会股东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
日 2017 年 9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 19

人,均持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证明文件;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持有或

代 表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额 为 1,311,966,404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59.6402%。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与会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以记名

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下列议案:

    1、《关于续聘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为中储天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股东

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的信息
披露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