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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储股份:关于2012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8-01-17  

						            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12 中储债              债券代码:122176.SH




  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
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行为准则》)、《中储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 “债券受托管理协
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中信建投证
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
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
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信建投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中信建投证券不承担任何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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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60号文核准,发行人获准在中国境内向社会
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公司债券。2012年8月13日,2012年中储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完成发行,最终发行规模为16亿
元,发行票面利率为5.00%,债券期限为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
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
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2017年8月13日,发行人行使
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行权后的票面利率为5.30%。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债
券尚在存续期内。

二、 重大事项
    近日,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7)辽
02 民初 471 号】,就孙乔诉公司大连分公司、公司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具体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前次诉讼基本情况
    孙乔因合同纠纷在大连中院起诉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谷
物公司”),要求大连谷物公司给付应付款项 9,100 万元并确认《质押反担保合同》
合法有效,以及对质押物优先受偿,后又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大连分公司为第三
人。大连中院审理后,出具了(2015)大民一初字第 00065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大连谷物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乔借款本金 9,100 万元及
利息、违约金(以 9,1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3 年 1 月 4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同时驳回原告孙乔提出的对质押
物优先受偿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孙乔上诉后,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孙乔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详情请查阅 2015 年 8 月 1 日、2017 年 1 月 14 日、2017 年 7 月 29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2、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孙乔撤诉后,在大连中院直接起诉公司大连分公司及公司,要求判令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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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9,100 万元,并自 2013 年 1 月 4 日起至实际赔偿上述损
失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赔偿其利息损失。
    (二)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大连中院审理后,根据相关法规判决公司对大连中院强制执行(2015)大民
一初字第 00065 号民事判决书后原告孙乔债权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 30%的补充
赔偿责任,并驳回原告孙乔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认为大连中院对于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三、 上述事项对发行人经营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终审判决,暂无法判断影响。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良好,公司盈利能力良好。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
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
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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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
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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