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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抗医药: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4-3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东平                    联系电话:021-23219547


保荐代表人姓名:汤勇                      联系电话:021-23219332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海通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
计划                                         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 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
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报上交所备案
                                           海通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未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
                                           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规事项。
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或
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事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项。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及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了法律、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作,并切实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海通证券核查了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股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履
行为规范等                                     行情况,上市公司已建立起规范健全的公司
                                               治理制度,且相关制度得以有效执行。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海通证券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司的规范运行。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上
                                               在持续督导期间,海通证券对上市公司的信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
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审阅,上市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并根据海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通证券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适当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
                                               的调整。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及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       级管理人员未发生此类事项。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及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的承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
                                               诺事项。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未
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       发生该等情况。
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未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         发生该等情况。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
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海通证券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查工作质量。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
                                             经核查,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
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出现该等事项。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
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其他情形
17、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有
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   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司资源的制度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有
18、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
                                           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
                                           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
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控制度,未发生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事项。
                                           海通证券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1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并出具了《关于山
事项                                       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20、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不
并发表意见                                 存在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鲁抗医药 2018 年度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
进行了检查。公司已披露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鲁抗医药在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东平                汤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