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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轻纺城:董事会议事规则(2019修订)2019-04-18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9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
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现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长 1 人,副
董事长 2 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
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
作。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一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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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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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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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董事因出席董事会会议所支付的交通费(董事所在地到会议地
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由公司支付,其他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会的议事范围
    第十八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议,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讨
论通过并作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1)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投资、对内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因《公司本章程》第二十六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票、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风险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
    (2)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4)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5)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8)发行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衍生品种方案;
    (9)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10)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11)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
    (12)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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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对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作出决议;
    (14)对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作出
决议;
    (15)对公司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事项作出决议;
    (16)股权激励计划;
    (17)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凡下列事项,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即可实施:
   (1)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对内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风险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
   (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4)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就总经理的工作作出评价;
   (6) 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
会作出说明的方案;
   (7)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8)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方案。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就本规则第十八条第(1)款和第十九条第(1)款有
关重大项目投资及兼并、收购和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决议时,须由有关专家或专业
人员出具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元以上;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第二十二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由董事
会秘书提请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第四章    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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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二十五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
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
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
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
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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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还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
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
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
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
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
决议。
    第三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一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二条     属董事会议事范围之内的事项,因未经董事会决议而实施的,
如果实施结果损害了股东利益或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三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监事和其他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
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
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该兼任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7
议。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总经理组织贯彻落
实。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要经常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
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经理层。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全
程录音。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
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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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
容。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责任,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第四十六条   凡由证券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规定必须向社会公众披露的重
大事项,统一由董事会秘书发布。在未向社会公众公告前,任何人不得泄露董事
会决议内容及相关事项。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外发布董事会议重大信息前, 应事先与证券监
管机关,证券交易所取得联系,按规定程序、渠道、方式披露信息。
    第四十八条   对公众及社会各界的反映,董事会秘书应在信息披露后及时搜
集集、分析,并作好解释、质询工作。必要时应在下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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