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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煤能源: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2018-08-25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
指派杨杰群、冯楠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
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18年8月7日召开
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8年8月8日在《中国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8月24日14:30在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777号昆钢大厦7楼
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
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彭伟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
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698,950,031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70.606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97,924,429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70.5029%;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25,602股,占贵公
司股本总额的0.1036%;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916,502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4967%,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
《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
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
《补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共六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
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杨杰群




                                                              冯 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