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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煤能源: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9-07-30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冯楠、刘书含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7月29日14点30分在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777号昆
钢大厦7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
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彭伟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700,381,922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70.7511%。其中,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00,334,922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70.7463%;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7,00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0047%;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348,393股,占贵公司股本
总额的0.6413%,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
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
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共三项议案,并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
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冯 楠




                                                      刘书含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