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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宾纸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05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不超过 10 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本次非公开
发行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经核查,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的情形,公
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要求。

   2.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调整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整体搬迁技改项目,投资项目
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
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4.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
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原则公平、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文)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
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
及承诺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静                           胡蓉                     张晓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