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纸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9-05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
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公司董事会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方案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要求,优化公司财务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和减少财务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发
展的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
二、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已提交我们审核,我们
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负责的态度,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静 胡蓉 张晓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