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宜宾纸业: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7-06  

						   证券代码:600793          证券简称:宜宾纸业       公告编号:2019-034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 年 7 月 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宜宾市南溪区裴石轻工业园区,公司行政
   楼四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
   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1,220,00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6.7932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

   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

   会召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易从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2 人,其中董事李家奎、钟道远,独

立董事胡蓉、张晓玉、周静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3 人;其中监事徐虹、吴奥因工作原

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王强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管王丕成、幸志敏列席

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

   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

        A股       21,174,001 99.7832 46,000              0.2168     0       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关于与四川
       省宜宾五粮液
       集团财务有限
 1     公司签订<金融
                       114,001   71.25   46,000    28.74      0      0.00
       服务协议>的关
       联交易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
师事务所。
     律师:朱青垒、向导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
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