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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税科技:关于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2017-12-09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 2017-048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 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4 月 15 日,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孙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
州公司”)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诉状,原告肖菲诉被告邬品华归还原告借
款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并诉请扬州公司承担本案借款的连带
保证责任。
    2017 年 5 月 19 日,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
0582 民初 344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邬品华应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肖菲支付借款本金 9,586,749.98 元及利息
(以 7,777,244.44 元为基数自 2013 年 7 月 1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2)被告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公司对上述被告邬品华的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扬州公司不服本次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了上诉。
    2017 年 10 月 9 日,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
苏 05 民终 658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85,100 元,由上诉人扬州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4 月 20 日、2017 年 6 月 3 日、2017 年 10 月 2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公告临 2016-027《公司涉及
诉讼公告》、2017-024《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2017-046《公司关于诉讼终
审判决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执行情况
    2017 年 12 月 7 日,扬州公司已按照判决书的要求执行支付 17,937,965.96
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 2017 年前三季度计提预计负债 17,561,017.95 元;本次诉讼判决
的执行将影响公司 2017 年度利润 17,937,965.96 元。
    公司在履行本次判决执行后,将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对股权转让方及担
保方进行索赔及追偿,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及投资人的利益;如相关事项有新的重
大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诉讼判决的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有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