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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电力:公司债券“12国电04”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7-07-13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7-35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国电04
债券代码:122324   债券简称:14国电01
债券代码:122493   债券简称:14国电0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12国电04”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7月19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7月20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7月24日

     摘牌日:2017年7月24日



    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23 日发行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2

国电 04”(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开始支

付 2016 年 7 月 23 日至 2017 年 7 月 22 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

金。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
                                    1
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

期)(5年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12国电04(122166)

    3.发行主体: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7亿元

    5.债券期限: 5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4.35%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6

号文核准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限:2012年7月23日至2017年7月22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7月23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

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应为2017年7月23日,因遇休息

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2017年7月24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

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等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

体信用等级为AAA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8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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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

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35%,每手“12国电04”(面

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3.50元(含税),兑付本

金为人民币1,000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7月19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7月20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7月24日

    4.摘牌日:2017年7月24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7年7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国电04”持有人。

     五、付息兑付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

在本年度付息日前2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和到期本金足额划

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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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

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

息和本金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

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和本金。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

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

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

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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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

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

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兑付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

       法定代表人:乔保平

       联系人:张培、李准

       电话:010-58685107、010-58685116

       传真:010-64829902

     2. 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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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张登

  电话:010-50838966

  传真:010-57601880

  邮政编码:100033

3. 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54

  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10-88366060

  传真:010-88366650

4.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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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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