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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电力:董事会议事规则2017-10-11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
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
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
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
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
    第五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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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董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六条   《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
       第七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董事不必为公司股东或其代表,符合法定条
件的任何人士经股东大会选举均可当选董事。董事任期从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十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第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二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
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
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
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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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
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
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
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独立董事四名。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指定副董事长或一名其
他董事代行其职权。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
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由董
事会聘任,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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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
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
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普
通债券或其他金融工具及其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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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的实施
进行总体监控;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履行内部审计的主体责任,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
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向股东大会提请聘用或者解聘
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决定
内部审计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八)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
的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并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召
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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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臵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
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
    (二)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
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
事务的能力;
    (三)没有本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主
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
的报告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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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
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
的要求,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文件和记录的人及时得到有关
文件和记录;
    (五)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并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发表的
应当予以披露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
    (六)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他们应当担负
的责任、应当遵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
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七)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八)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九)处理公司与证券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投资人
之间的有关事宜;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
持,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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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
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
份作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推荐,经过该交易所组织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合格后,
由董事会聘任,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决定或者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建议决定解聘。董事会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
书辞去职务时,董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同时董事会应当按前列规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并将有关档案材料,正在办理的事务及其他遗留问题全部移
交。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
话或传真等通讯方式;通知时限为:由董事长依据议案情况确定,
一般为会议召开前 5 天。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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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临
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一致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或者一名其他董事代其召集临时
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
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
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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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其他参会人员在会议
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按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
先征得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
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到会董事过
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会议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
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
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董事会成员对
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
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董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如董事会
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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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条     每项议案获得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
通过,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董事会决议作
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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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八章     董事会对外投资、处置资产的权限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对
控股、参股企业投入资本金、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对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及委托理财;及关联交易等)
的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 1%以上和 5%以下,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
行。
       第四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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