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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电力:独立董事关于合资公司注册地变更事宜的独立意见2018-11-30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合资公司注册地变更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
正的原则、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七届五十七次董事会
审议的合资公司注册地变更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合资公司注册地变更事宜已经公司七届五十七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
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就合资公司注册地变更事宜,公司与中国神华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签署的《国电电力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过
资产重组组建合资公司之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
《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合资公司注册地变更系公司与中国神华审慎判断、
友好协商后作出的选择,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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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合资公司注册地变更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李秀华、高德步、肖湘宁、吕跃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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