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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大网新: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2019-07-04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担任 2018 年浙大网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浙大网新”)以集中竞价方
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累计回购股份不
参与 2018 年度现金分红,故本独立财务顾问针对该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具
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根据浙大网新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8 年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8 年度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74,247,915.16 元,本年末实际可供分配的
利润为 927,335,636.06 元。公司拟以 2018 年末公司总股本 1,055,218,716 股扣减
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0.30 元(含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并于 2018 年 11 月 9 号公告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公司股份,并将本次回购股份作
为后期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的股票来源。
    2019 年 3 月 15 日,浙大网新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回购股份的议案》,将回购股份的用途调整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
划(若公司未能或者未全部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的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并相应
减少注册资本)。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5,990,809 股,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
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5,990,809 股
不享受利润分配权。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浙大网新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司拟以 2018 年度利润分配
实施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计算依据
    浙大网新目前股本总数为 1,055,218,716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
1,049,227,907 股,公司累计回购的 5,990,809 股不参与本次分配。
    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
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
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
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配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总
股本=1,049,227,907×0.03÷1,055,218,716≈0.02983 元/股。
    根据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按照扣除累计已回购
股份后的股份数 1,049,227,907 股为基数进行分配:如前收盘价格为 10.08 元/股,
实际分配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0.08-0.03)+0]÷(1+0)=10.05 元/股。
    如果按照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数 1,055,218,716 股为基数进
行分配,如前收盘价格为 10.08 元/股,虚拟分配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10.08-0.02983)+0]÷(1+0)=10.05017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10.05-10.05017]÷10.05≈0.0017%。
    因此,公司累计回购的股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小于 1%,
影响较小。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