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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海运: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5-20  

						证券代码:600798                 证券简称:宁波海运                公告编号:2017-014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 元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发放日
       A股         2017/5/25            -            2017/5/26        2017/5/2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4 月 28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30,850,948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0,925,528.44 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7/5/25            -            2017/5/26        2017/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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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
路远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江北富搏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等 5 家公司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对个
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0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
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27 元人
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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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管理部
    联系电话:0574-87659140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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