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宁波海运:关于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民事诉讼进展情况公告2018-02-07  

						股票代码:600798         股票简称:宁波海运           编号:临 2018-006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民事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2018 年 2 月 5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运明州
高速有限公司收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宁波海运明州高速有限公司为原告(反诉
被告);
     涉案的金额:2015 年 8 月 25 日,被告宁波新普储运有限公司提出诉讼
赔偿金额为 94,042,444.94 元(不含利息)。2017 年 12 月 15 日,宁波新普储运
有限公司当庭口头变更诉讼赔偿金额为 56,664,692.50 元(不含利息)。一审判
决结果:宁波海运明州高速有限公司赔偿被告宁波新普储运有限公司各项损失
6,061,545.3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若本诉讼由此结案,本诉讼事项
将减少宁波海运明州高速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净利润 332.79 万元,减少归属于
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9.72 万元。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
51%的子公司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州高速”)
与宁波新普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普储运”)因宁波绕城高速
公路西段高架桥下空间部分场地出租新普储运经营仓储业务,发生诉
讼。2015 年 4 月 10 日,明州高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
方于 2011 年 3 月 18 日、2012 年 3 月 23 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
并腾退场地。新普储运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江北法院”)提起反诉, 请求:“(1)判决确认反诉人与
被反诉人于 2011 年 3 月 18 日、2012 年 3 月 23 日签订的两份《场地
                                    1
租赁合同》无效;(2)判决被反诉人返还租金 3,664,692.50 元,并
自收取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支付
利息;(3)判决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 90,377,752.44 元,并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至实际赔偿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江北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 2015
年 9 月 9 日召集反诉人与被反诉人进行了证据交换。此后该诉讼案案
件处于诉讼证据交换阶段。
    上述诉讼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披露的《宁波
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收到民事反诉的诉讼公告》(编号:临 2015-052)。
    二、本次诉讼进展及判决情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江北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
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12 月 27 日两次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在 2017 年 12 月 15 日的庭审中新普储运当庭口头
变更第 2 项诉请为“原告返还被告租金 3,664,692.50 元,并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支付自 2016 年 7 月 30 日起至实际返还日
止 的 利 息 ”; 变 更 第 3 项 诉 请 为 “ 原 告 赔 偿 被 告 经 济 损 失
53,000,000.00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支付自 2016
年 7 月 30 日起至返还日止的利息”。审理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
未果。本案现已在江北法院审理终结。
    2018 年 2 月 5 日,明州高速收到江北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
(2016)浙 0205 民初 4558 号》,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明州高速与被告新普储运于 2011 年 3 月 18 日、
2012 年 3 月 23 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无效;
    (二)原告明州高速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赔偿被告新普储
运各项损失 6,061,545.30 元;
    (三)驳回原告明州高速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新普储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明州高速将赔偿被告新普储运各项损失
6,061,545.30 元,同时明州高速将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
                                   2
311,509.20 元。
       若本诉讼由此结案,本诉讼事项将减少明州高速 2017 年度净利
润 332.79 万元,减少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9.72 万元。
       四、其他说明
    根据上述判决书规定,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江北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司
将根据实际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7日



    报备文件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 0205 民初 4558
号》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