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天津磁卡:关于内部问责管理制度的公告2014-10-30  

						证券代码:600800              证券简称:天津磁卡               编号:临 14-023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部问责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证监局《关

于印发<天津辖区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制度

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津证监上市字[2014]61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详见附件)。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29日
附件: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管理制度




      二○一四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
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
证监局《关于印发<天津辖区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
部问责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津证监上市字[2014]61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问责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违反证
券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给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失和不
良影响,公司应对其进行审查后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问责对象(以下简称:“被问责人”)为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纳入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二)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原则;
 (三)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为:
   (一)因违反证券期及其他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或纪律处分的;
    (三)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的;
   (四)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交易、敏感期交易、
短线交易)的;
   (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天津证监局
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机构


    第六条 公司设立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委员会(以下简称“问责委
员会”),领导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的开展,组织问责工作的实施,负
责对问责事项进行核定,并作出问责决定,落实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七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其余成员由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组成。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内部问责委员会举报被问
责人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线索。


                       第四章 问责措施
    第九条 公司向被问责人追究责任时,可以采用行政问责、经济
问责或行政问责与经济问责相结合的方式。
   (一)对董事、监事的问责措施包括: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提
交罢免议案。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问责措施包括:
     1、责令检查;
     2、通报批评;
     3、警告、记过;
     4、留用察看;
     5、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6、罢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分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问责委
员会视具体情况确定,问责结果应与公司的绩效考核、职务晋升等内
部激励约束机制挂钩。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现问
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具体处罚意见由问责委员会在上述第九条所述范
围内决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
责任: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被问责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消
除不良影响的;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等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引起且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
的;
   (六)问责委员会、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
免于追究责任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违法违规行为确系个
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不
利影响扩大的;
   (三)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举报
人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五)问责委员会、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生
本制度第五条所述情形时,问责委员会应当及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对董事长的问责,由半数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
问责的,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
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事提出;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
对高级管理人员及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问责的,由总经理提出。
    第十五条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提出问
责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问责委员会提交问责事项汇报材料或问责申
请材料。问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问责事项汇报材料或问责申请材料后
3个工作日内启动问责程序,交由聘请的外部机构或授权公司内部机
构负责调查、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公司问责委员会应书面告知被问责
人其权利义务。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
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
或个人。
    第十七条 授权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上报给问责
委员会,并将调查结果报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
    第十八条 问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授权机构上报的调查结果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九条 问责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
开。会议召开可以采用现场或通讯表决方式。问责委员会委员可以亲
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问责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问责委员会委
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问责事项,需经全体有表决权的委员
过半数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一条 问责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由公司统一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问责程序实施回避制度。担任问责委员会委员职务
的人员被提出问责时,其本人不再享有与职务相对应的表决权利;调
查人员与被问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影响问责公正处理的其他关
系的,应当回避;问责委员会委员与被问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影
响问责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在对被问责人做出处理前,问责委员会应听取被问
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问责决定做出后,问责对象对问责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问责委员会
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
    问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
核决定,逾期未作出复核决定的,视为驳回被问责人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复核申请批准同意的,应当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公
司监事会进行复核,监事会应当认真核查问责委员会的问责程序、问
责措施等事项是否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
核决定。
    第二十六条 问责委员会会议通过的问责决定涉及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任免决议提交公司董事
会或监事会审议,后由董事会或监事会将任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问责决定达
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发生问责事项后30个工作日内向天津证监局
书面报告内部问责实施情况和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本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范性
文件相悖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