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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津磁卡: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8-27  

						                       天津少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少律意字2015第037号



致: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少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君时律师、袁梦律师出席

并见证了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

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新提案的提

出、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1
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决定召

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年8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

    根据本次会议召集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

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交

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15年8月26日下午在公司多功能

会议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铠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持有公司

股份1676811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43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

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2、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2
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6名,持有公司股份51200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0.008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

格已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共12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 3人列席了会议。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身份真实、

有效,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符合出席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

计了所审议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总人数为 9人(包括网络投票),持有

本公司股数共计16773230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7.44 %。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转让参股子公司天津博苑高新材料有限公

司股权》的议案,其中同意167709006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 %;

    反对23300 股,弃权   0   股。




                              3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4
[本 页无正 文 ,为 本法 律意见 书签 字盖 章页
                                           ]




                                               天津 少唏 律师 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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