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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津磁卡: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6-09-07  

						 证券代码:600800              证券简称:天津磁卡              编号:临 2016-022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
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3000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曾于 2015 年 10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刊登关于追偿诉讼终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
15-036,详见上述公告。2015 年 10 月 16 日我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津高民二终字第 0095 号),被上诉人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上诉人天津一
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德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
2014 年 9 月 26 日正式立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我公司胜诉。
     2016 年 6 月 1 日,我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6)最高法民申 1158
号,通知一德公司因与我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
法院于 2015 年 10 月 14 日做出的(2015)津高民二终字第 0095 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详见公司 2016 临-014
号公告。
    2016 年 9 月 6 日,我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 1158 号,裁定书驳回天津一德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一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物华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常志武,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 325 号
法定代表人:郭锴,董事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一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
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一德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裁定对我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有利于我公司向一德公司追偿欠款,不会对公司业绩产
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