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 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zO16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天 津环球磁卡股份有 限公司 天津 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天津环球磁 “ ” 卡股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的 委托 ,指 派王剑锋律师、袁 梦律师 出席并见证 了公司于 ⒛ 17年 5月 23日 召开 的⒛ 16年 年度股东大 “ 会 (以 下简称 本 次股东大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 的过程 中 ,公 司保证 ,其 向本所提交 的文件和所 做 的说 明是真实 的 、准确 的、完整 的 ,并 己提供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 需的文件材料或 口头证 言,并 保证其所提供 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 正本或原件 一 致 。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 、 《上 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 》 以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 限 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 要求 ,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新提案 的提 出、表决程序等有夫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书 。 本所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 公司其他公告文件 一 并提交 上海证券交 易所予 以公告 。 . 本所律师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 ,对 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 ,现 出具法律意 见书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 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三 次会议审议诀定召开 ,公 司董事会 已于⒛ 17年 4月 27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及 “ ”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发布 了 关于召开⒛ 16年 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 , 公告 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 、地 点 、会议议题等 。 根据本次会议 召集通知 ,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 以现场投票表决与 网 络投票表 决相 结合 的方式 召开 ,公 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交 易系统 向公司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 。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 期于 ⒛ 17年 5月 23日 下午在公司多功能 会议厅召开 ,会 议 由公司董事长郭铠先 生主 持 ,完 成 了全部会议议程 。 经 本所律师 查验 ,本 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 、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二、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 资格 l、 现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人 ,持 有公 司股份 171,434,619股 ,占 公司股份总数 的2805%,股 东及股东代 理 人均持有有效证 明文件 。 2、 经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 限公司统计 ,在 有效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 票方式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 的股东共上 名 , 持有公司股份 25120O 股 ,占 公司股本总额 的0⒄ 11%。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的 股东资格 己经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 3、 公司董事 、监 事 、董事会秘书共 13人 出席 了本次股 东大会 ,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 4 人列席 了会议 。 4、 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身份真实 、 有效 ,上 述 出席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均符合 出席资格 。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符 合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三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 出新提案 。 四 、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 决程序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 通知 中列 明的十 一 项议案进行 了审议 ,采 取 现场投票 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 。投票表 决结束后 ,公 司 合并统计 了所审议案现场投票 和 网络投票的表诀结果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总人数为 ll 人 (包 括 网络投票 ), 持有本 公司股数共计 171,685,819股 ,占 公司股本总额 的2809%。 本 次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 了十 一 项议案 , 其 中第 一 、第 四 、第六 、第 七 项决议 同意 170,883,548股 ,占 出席会议 (包 括 网络投票 )有 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 的9953%,反 对 802,271股 ,弃 权⊥ 股 ;第 二、 第 三 、第 五、第九 、第十 、第十 一 项决议 同意 171,4仞 ,719股 ,占 出 席会议 (包 括 网络投票 )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 的9985%,反 对 245,100股 ,弃 权⊥ 股 ;第 八项决议 同意 171,l10,719股 ,占 出 席会议 (包 括 网络投票 )有 表决权 股东所持 股份 总数 的唧 ,反 对 231,9O0股 ,弃 权 13,⒛ 0股 。 五、结论 意见 综 上所述 ,本 所律 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 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 、 出席会议 人员及 召集人 的资格和 会议审议表诀程序 均符合 法律法规 。 规范性 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 议表诀结果合法有效 本 法律意见书 正本叁份 ,无 副本 。 [以 下无 正文] (本 页为关于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的签署页 ) 鞫 律师:5鲂焉 鼽 扔 D仫fF年 夕 月9弓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