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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津磁卡: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9-04-0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天津环球
磁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津磁卡”或“上市公司”)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天津磁卡发行股份购买
天津渤海石化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所涉有关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交易,本所已于 2018 年 12 月 2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
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9 年 1 月 10 日签
发的 182194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的要求,以及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间发生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重大事实和情况,本所及经办律师对相
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相关内容的
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
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天津磁卡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
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
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
意见如下:




                                    2
                         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的相关回复


    一、《反馈意见》2:申请文件显示,渤海石化成立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其主
要资产与 PDH 装置相关的实物资产(以下简称 PDH 资产组)及相关联的债权债
务系 2018 年 5 月从天津渤化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化石化,同受渤化集团控
制)受让所得。PDH 资产组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的评估值为 167,036.89 万元,交
割公允价值为 193,303.57 万元。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购买渤海石化 100%股权的评估
值及交易价格为 188,136.04 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渤海石化购买渤化石化
PDH 资产组时交易作价与评估值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2)本次交易中渤海石化
100%股权的评估值及交易价格与前次收购时评估值与交易作价的差异原因及合
理性。3)相关资产自渤化石化转让至渤海石化所履行的程序及合规性。4)资产转
让过程中相关职工安置是否存在潜在争议纠纷及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评
估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相关资产自渤化石化转让至渤海石化所履行的程序及合规性。


    根据天津磁卡、渤化石化、渤海石化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 年
渤海石化自渤化石化处受让 PDH 资产组所履行的程序如下:


    2018 年 3 月 12 日,渤化石化董事会通过决议,拟向渤化集团新设立的子公司
转让其部分资产及负债。


    2018 年 3 月 30 日,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天兴评报字(2017)
第 1296 号《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资产评估报告》,渤化石化拟转让的资产和
负债截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的评估值为 167,036.89 万元。


    2018 年 4 月 25 日,渤化集团就上述《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备案。


    2018 年 4 月 27 日,渤化石化第一届九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渤化石化
资产协议转让方案》和《渤化石化改制上市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2018 年 4 月 28 日,渤海石化董事会经审议,同意自渤化石化处受让其部分资
产及负债。


    2018 年 5 月 24 日,渤化集团出具《关于同意天津渤化石化有限公司将部分资
产协议转让至天津渤海石化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渤化石化以截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为基准日,将评估值 167,036.89 万元的资产及负债协议转让至渤海石化。

                                      3
    2018 年 5 月 25 日,渤化石化和渤海石化签署了《天津渤化石化有限公司与天
津渤海石化有限公司之资产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资产转让协议》”),约定渤化
石化以 2017 年 11 月 30 日为资产转让基准日,将其拥有的部分资产及负债转至渤
海石化,并于同日签署了《交割确认书》,确认《资产转让协议》第五条约定的交
割前提条件全部成就。


    2018 年 6 月 29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津分所出具了大信
津专审字[2018]第 00055 号《专项审计报告》。根据该等《专项审计报告》,截止 2018
年 5 月 25 日,拟转让资产及负债的价值为 193,303.57 万元。渤化石化与渤海石化
签署了《天津渤化石化有限公司与天津渤海石化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之补充协
议》,确认最终交易对价 193,303.57 万元。


    根据渤海石化提供的资料,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资产及负债转
让的相关价款已支付完毕。


    综上,金杜认为,2018 年渤海石化自渤化石化处受让 PDH 资产组已根据《企
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全部必要的程序。


    (二)资产转让过程中相关职工安置是否存在潜在争议纠纷及应对措施


    根据渤化石化及渤化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 年 4 月 27 日,
渤化石化召开第一届九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渤化石化资产协议转让方案》
和《渤化石化改制上市人员分流安置方案》,2018 年 5 月 24 日,渤化集团出具《关
于同意天津渤化石化有限公司将部分资产协议转让至天津渤海石化有限公司的批
复》,批准了 PDH 资产组转让事宜及其涉及的人员安置事宜。


    根据渤海石化提供的员工名单及对应的劳动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拟随 PDH 资产组一并转移至渤海石化的员工均与渤海
石化签署了新的劳动合同。根据渤海石化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缴存证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渤海石化已为该等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登记并
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渤化石化和渤海石化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
通过裁判文书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公开渠道进行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相关员工因 PDH 资产组转让事宜涉及的人员安置提
出争议或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情形。



                                      4
    综上,就 PDH 资产组转让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安置事宜,渤海石化及渤海石化
已依法履行相关程序,职工安置方案已取得渤化石化职工代表大会及渤化集团的
批准;渤海石化已与转移至渤海石化的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办理了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
生相关员工因 PDH 资产组转让事宜涉及的人员安置提出争议或提起劳动仲裁或诉
讼的情形。金杜认为,PDH 资产组转让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不存在潜在争议纠纷。


    二、《反馈意见》3: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最近三年,渤海石化主要资产归属于渤
化石化运营期间,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主
管机关要求、违反市场和质量监管法律法规,以及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民事诉讼等
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渤化石化、渤海石化提供的说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律
师进行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天津市生态环
境局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及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核查,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渤化石化及渤海石化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存
在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主管要求、违反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
规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或民事诉讼的情形。


    三、《反馈意见》4:申请文件显示,渤海石化自渤化石化取得的 5 个商标,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于 2018 年 7 月受理商标转让申请,目前正在办理中。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商标权转让进展,有否转让障碍。2)当前渤海石化生
产经营是否需使用上述商标,会否引发商标权使用纠纷或争议。请独立财务顾问
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渤海石化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检索,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渤海石化已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签发的《商标
转让证明》,核准注册号分别为 10813660、10813705、10852980、20975118 及
20975119 的 5 项商标的转让,受让人为渤海石化。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渤海石化为前述商标合法
权利人,该等商标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争议。


    四、《反馈意见》5:根据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于 2003 年发生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问题并于 2006 年 10 月解决。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又存在两起被关联

                                    5
方资金占用的情形。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市公司最近三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及解决、整改情况。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避免发生资金占用问题在规范
运作、内部控制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一)上市公司最近三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解决、整改情况


       根据天津磁卡提供的资料、说明、发布的公告,渤化集团、磁卡集团提供的说
明以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出具的瑞华核字[2016]31020008 号《关于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出
具的瑞华核字[2017]31020015 号《关于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出具的
瑞华核字[2018]31020008 号《关于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
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出具的瑞华
核字[2019]31020007 号《关于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
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统称“《专项审核报告》”)以及
于 2017 年 8 月 3 日出具的瑞华专函字[2017]31020009 号《关于天津环球磁卡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年报问询函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天津磁卡存在以下被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1、天津造纸网厂


       天津磁卡控股子公司天津环球高新造纸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业公司”)
自 2009 年起借款给磁卡集团全资子公司天津造纸网厂(以下简称“造纸网厂”),累
计 878.48 万元人民币,造纸网厂将该等借款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


       经上市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天津磁卡与磁卡集团、网业公司
及造纸网厂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以网业公司对造纸网厂 878.48 万元应收款项
对冲天津磁卡欠付磁卡集团的款项。


       2、天津人民印刷厂维修服务部


       根据《专项说明》及天津磁卡提供的资料、说明及发布的公告,天津磁卡曾为
磁卡集团全资子公司天津市人民印刷厂下属的天津市人民印刷厂维修服务部代垫
服务费,金额累计 1.53 万元人民币。



                                      6
    根据天津市人民印刷厂的说明,“鉴于天津市人民印刷厂维修服务部工商登记
已经注销,已无法偿还欠付你公司的 15,344.45 元。本着维护上市公司利益,解决
大股东与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往来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天津市人民印刷厂决定
替天津市人民印刷厂维修服务部偿还上述 15,344.45 元欠款。”


    根据天津磁卡提供的收款凭证,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收到天
津市人民印刷厂以现金形式偿还的上述欠款 15,344.45 元。


    根据天津磁卡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巨潮资讯网、上交所网站核查
天津磁卡最近三年年度报告、独立董事意见及瑞华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专项
说明》等公告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已得
到清偿。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避免发生资金占用问题采取的措施


    根据天津磁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天津磁卡已制订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
项制度》。


    为避免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天津磁卡出具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本
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严格执行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专项制度》等相关制度,避免出现新的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渤化集团出具承诺, “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天津磁卡《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避免出现新
的占用天津磁卡资金的情形。”


    磁卡集团出具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天津磁
卡《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等相关制度的
规定,避免出现新的占用天津磁卡资金的情形。”



                                     7
    本所认为,天津磁卡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
金占用专项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天津磁卡、渤化集团及磁卡集团作出
的承诺合法有效。


    五、《反馈意见》10:申请文件显示,标的资产报告期向前十大客户销售收入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0%、100%和 99.82%;其中,对第一大客户渤化
集团销售占比分别为 46.13%、58.55%和 42.49%。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资
产客户集中度高的原因,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处于合理水平,是否存在大客户
业务依赖,是否对标的资产的议价能力存在影响。2)标的资产与渤化集团及其下
属企业合作的稳定性,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是否处于合理水平,标的资产生
产经营是否具有独立性。3)标的资产对客户集中度高的应对措施和可行性;渤化
集团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拟采取的措施及对标的资产未来经营稳定性和持续
盈利能力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渤海石化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1、渤海石化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渤海石化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以下简称“《 重组报告书》”)、
渤海石化及渤化集团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渤海石化已设立开
展其主营业务所需的各个部门,业务体系完整,具有独立的采购及销售部门;如《法
律意见书》之“五、标的资产之(三)渤海石化的业务资质”所述,渤海石化已取得
为其开展其主营业务所需的各项资质,不存在对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业务
依赖关系,业务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渤海石化的资产独立于渤化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根据渤海石化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渤海石化所使用的物业、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均为渤海石化独立持
有,不存在资产与渤化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资产混同的情况,渤海石化的资产独立于
渤化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3、渤海石化的人员独立于渤化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根据渤海石化提供的员工名册、对应的劳动合同等资料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渤海石化共有员工 190 名,渤海石化均与该等员工签署了正式

                                       8
的《劳动合同》,并独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渤海石化人员独立。


   4、渤海石化的机构独立于渤化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根据渤海石化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重组报告书》及渤海石化提供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渤海石化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并
制定了相应公司治理规则,各机构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规则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决策;公司建立了适应自身发展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部门,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部门均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独
立履行职能,渤海石化机构独立。


   5、渤海石化的财务独立于渤化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根据《重组报告书》、渤海石化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渤海石化设有独立的财务
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渤海石化财务部门的员工未在渤化集团及其下
属企业任职;渤海石化在银行独立开立账户,独立纳税,不存在与渤化集团或其下
属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自渤海石化设立以来,不存在相互占用资金的情形,
渤海石化的财务独立于渤化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综上,本所认为,渤海石化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均独立于渤化集
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对客户集中度高的应对措施和可行性


    根据《重组报告书》及渤海石化提供的说明,报告期内,渤海石化客户集中度
较高的情形反应其行业特征,一方面,丙烯生产商均倾向于选择装置规模较大、运
行水平稳定、资金充裕、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强的客户,对单一客户的丙烯销售
量较大;另一方面,为实现规模经济,化工产业集群效应明显,环渤海地区为我国
化工产业集群的重要基地之一,加之丙烯陆路运输物理经济半径约为 500 公里以
内,渤海石化客户集中度较高符合基础化工行业的特点。


    针对上述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问题,渤海石化将采取以下应对措施:第一,保持
和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了解客户停工、检修等计划,提前安排对应期间的产品
销售工作;第二,丙烯的市场需求较为旺盛,下游客户数量众多,如遇短期内单一
客户需求量下降,渤海石化将积极与贸易商及其他丙烯需求方接洽,填补需求量下
降客户的采购缺口。



                                    9
    综上,本所认为,渤海石化对客户集中度高的应对措施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三)渤化集团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拟采取的措施


    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问题,渤化集团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
易的承诺》,内容如下:


    “1、本公司将充分尊重天津磁卡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天津磁卡独立经营、自
主决策;


    2、本公司保证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原则上不与天津磁卡
发生关联交易;


    3、如果天津磁卡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天
津磁卡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与天津磁卡依
法签订协议,及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本公司及
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天津磁卡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
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天津磁卡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4、本公司保证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占用、
转移天津磁卡的资源、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天津磁卡及天津磁卡非关
联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天津磁卡造成损失,本公司将向天津磁卡进行充分的赔
偿或补偿。”


    本所认为,渤海石化对客户集中度高的应对措施以及渤化集团出具的《关于规
范和较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六、《反馈意见》19:申请文件显示,渤海石化于 2018 年 4 月设立,设立后渤
海石化现金购买了渤化石化与 PDH 装置相关的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
负债。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渤海石化模拟报表编制基础及假设,未编
制模拟现金流量表和模拟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合理性,模拟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
变动与模拟利润表的净利润是否具有勾稽关系。2)本次交易渤海石化编制模拟报

                                    10
表过程中,针对渤海石化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等科目能否准确与渤化石化进行
区分。3)渤海石化前次收购中,渤化石化与丙烯业务相关的全部资产是否均已转
入渤海石化、业务涉及的所有人员是否均已与渤海石化重新签约,渤海石化的资
产、人员是否独立于渤化石化及其关联方。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渤海石化提供的对价支付凭证、《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书、截至 2018
年 5 月 25 日的员工名单及对应的劳动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经渤化集团《关于同意天津渤化石化有限公司将部分资产协
议转让至天津渤海石化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的渤化石化拟向渤海石化转让的相
关资产已全部转入渤海石化,相关人员均已与渤海石化签署了新的劳动合同。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反馈意见》10 之(一)、渤海石化生产经营的独立
性”所述,渤海石化的资产、人员均独立于渤化石化及其关联方。


                             第二部分 补充更新事项


    一、天津磁卡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打印的股东名册,截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天津磁
卡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磁卡集团               171,731,347               28.11
         北京元和盛德投资有限
    2                                     4,149,121             0.68
               责任公司
    3            陈楚山                   3,787,301             0.62
    4             刘芳                    2,564,600             0.42
    5            毕月菊                   2,400,000             0.39
    6             罗洁                    2,200,035             0.36
    7            梁黎明                   1,876,800             0.31
    8            王文生                   1,636,931             0.27
         天津一德投资集团有限
    9                                     1,521,388             0.25
                 公司
   10            杨英                     1,460,000            0.24
             合计                        193,327,523           31.65



                                    11
    二、标的资产


    (一)商标


    如前文“第一部分之三”所述,根据渤海石化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
渠道进行检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渤海石化已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商标局签发的《商标转让证明》,核准注册号分别为 10813660、10813705、
10852980、20975118 及 20975119 的 5 项商标的转让,受让人为渤海石化。


    (二)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渤海石化提供的还款凭证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渤海
石化已足额清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塘
沽支行”)作为贷款方的编号 1189A00420180001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
款本息,该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履行完毕。


    渤 海 石 化 于 2019 年 3 月 5 日 与 农 业 银 行 塘 沽 支 行 签 署 了 编 号 为
12010120190000127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金 1.2 亿元,发
放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5 日,借款期限为 1 年,由渤化集团提供担保。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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