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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新水泥: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的法律意见书2014-07-16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武汉中北路 158 号帅府商通大厦四楼
                                电话(Tel):027-86770385
                                传真(Fax):027-86777385
                                网址:www.sunshine-hb.com
                                     二O一四年七月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中北路 158 号帅府商通大厦四楼
                                  网址:www.sunshine-h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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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鄂律松专事法书字(2014)第016号

致: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释    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简称                                              释义

 公司/华新水泥               指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股权激励计划(草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指
 案)》                            案)》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指
 (修订稿)》                      (修订稿)》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指
 核办法》                          考核办法》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股
                             指    后,由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权激励计划
                                   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本次行权                    指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一期行权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
 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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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备忘录 1 号》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

  《备忘录 2 号》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备忘录 3 号》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上述《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备忘录 1-3 号》         指
                                   号》的合称

  《公司章程》               指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引 言
       本所接受华新水泥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和《备忘录 3 号》,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
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以及本次行权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以及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
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
政府部门、华新水泥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做出合理判断。
       2、本所得到华新水泥书面保证和承诺:华新水泥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的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
导,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
是真实的。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本次行权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对华新水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
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新水泥为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及本次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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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
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华新水泥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1、2013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华新水泥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认为激励对象符合《管
 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以及《备忘录 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其作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条件合法、有效。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9 日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华新水泥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认为激励对象符
 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以及《备忘录 3 号》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其作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条件合法、有效。
    3、2013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
 授予 16 名激励对象 2,973,300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4.7 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
 情况下,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 1 股华新水泥股票
 的权利;并明确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同时,该次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本次股
 权激励相关的全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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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13 年 7 月 16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授予日的议案》,确定将 2013 年 7 月 16 日
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公司 16 名激励对象共计 2,973,300 份股票期
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4.7 元。公司独立董事也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日的
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同时该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华新水泥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对授
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核实,并经讨论,对公司股票期权授权
日无异议。
    5、2014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接受刘效锋先生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的议案》,同意接受刘效锋先生辞去公司副总
裁职务。
    201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华新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同意以公司 2013 年末总股
本 935,299,92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 0.2 元/股(含税)分配现金红利;同时,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2014 年 6 月 26 日,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完毕。
    6、2014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与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因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的实施,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将行权价格由原 14.7 元
调整为 9.06 元;同意因 1 名激励对象刘效锋离职、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
施,将激励对象由原 16 人调整至 15 人,相应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由原 2,973,300 份调
整至 4,366,240 份,调整后的授予数量占转增后总股本的 0.29%。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行权价格的调整:
    P=(Po – V)/(1+ n)其中 Po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0.2,为 2013 年度每股派
息额、n=6/10,为 2013 年度转增股数量、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14.7-0.2)/(1+6/10)=9.06 元。
    (2)股权期权授予数量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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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Qo (1+n),其中 Qo 为调整前的授予数量(15 名激励对象的授予数量总和,即
在扣除原激励对象刘效锋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 244,400 份后,调整前的
授予数量为 2,728,900 份)、n=6/10,为 2013 年度转增股数、Q 为调整后的授予数量。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的授予数量=2,728,900×(1+6/10)=4,366,240 份,
占转增后总股本 1,496,479,885 股的 0.29%。
    7、2014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核确认了除因离
职原因丧失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之外,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确认并于 2013 年 3 月 29 日披露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
一致;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 15 名,对应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09.156 万份,
行权价格为 9.06 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
量的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调整内容及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备
忘录 1-3 号》、《公司章程》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合
法有效。
    二、本次行权的授权和批准
    1、经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激
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行使;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
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
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事宜。
    2、根据上述股东大会的授权,2014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与授予数量的议案》,
同意因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将行权价格由原 14.7 元调整为 9.06 元;
同意因 1 名激励对象的离职、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将激励对象由原
16 人调整至 15 人,相应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由原 2,973,300 份调整至 4,366,240 份,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占转增后总股本的 0.29%。
    审议通过了《关于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的议案》,确认公司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一期行权条件已满足,自 2014 年 7 月 17 日起至 2015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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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可行权 1,091,560 份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内,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
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上述“重
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项。
    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确认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确认本次可行权
的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规、有效。
    3、2014 年 7 月 15 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核通过了《关于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确认本次行权未发生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
合《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明确的可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可行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认除因离职原因丧失激励对象资格的
人员之外,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确认并
于 2013 年 3 月 29 日披露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
象为 15 名,对应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09.156 万份,行权价格为 9.06 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符合《管
理办法》、《备忘录 1-3 号》、《公司章程》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
    经核查,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条件、公司 2013 年度
报告、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形成的《关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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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与授予数量的决议》、《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符合行权条件的决议》等资料,公司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及其实现情况如下:

序号                   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公司未发生不得行权的情形,满足《股
  1      审计报告;                                  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条件。
         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            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行权的情形,满
  2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的行权条件。
         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
         关规定的。
                                                          经普华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
                                                     计:
                                                      1、201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公司层面绩效考核:
                                                     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1)本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
                                                     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 11.806 亿元、11.1174
         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亿元;2010 至 201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股
                                                     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3      票期权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平均水平分别为
         水平且不得为负;
                                                     7.345 亿元、 6.6545 亿元。 2013 年年度
         (2)201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股
                                                     数据高于 2010 至 2012 年度的平均水平且
         票期权授予后至第一个行权期开始,各年净
                                                     不为负。
         利润增长率平均值不低于 25%。
                                                     2、201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为 14.35%,净利
                                                     润同比上年增长 112.47%。
                                                      综上,公司已达到上述业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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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根
                                                                 所有获得行权权利的激励对象 2013 年
         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
  4                                                         度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或以上,
         对象只有在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
                                                            均满足考核要求。
         格”及以上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授予和行权的
         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行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3
号》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第一期行权的行权条件。
      四、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及其行权数量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与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公司 15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共 1,091,560 份,行权价格为 9.06
元。激励对象及其可行权数量情况如下:
                                        本次获授的股票         占股权激励计划       占目前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期权份数(份)           总量的比例               比例
李叶青                 总裁                  171,680                 3.93%               0.011%

纪昌华              副总裁                    94,200                 2.16%               0.006%

王锡明              副总裁                    89,960                 2.06%               0.006%

彭清宇              副总裁                    99,040                 2.27%               0.007%

孔玲玲              副总裁                    96,720                 2.22%               0.006%

柯友良              副总裁                    89,960                 2.06%               0.006%

胡贞武              副总裁                    78,680                 1.80%               0.005%

刘凤山              副总裁                    80,120                 1.83%               0.005%

冯东光            助理副总裁                  41,600                 0.95%               0.003%

杨宏兵            助理副总裁                  41,600                 0.95%               0.003%

 杜平             助理副总裁                  41,600                 0.95%               0.003%

梅向福            助理副总裁                  41,600                 0.95%               0.003%

袁德足            助理副总裁                  41,600                 0.95%               0.003%

 陈兵             助理副总裁                  41,600                 0.95%               0.003%

刘云霞            助理副总裁                  41,600                 0.95%               0.003%

 合计                  15 人                1,091,560                25.00%              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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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行权确定的激励对象及其获授的股票期权份数,
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3 号》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
规定。
    五、信息披露及其他事项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以及本次行权,尚
需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履行前述相关事项的信息
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办理行权确认、登记结算等事宜。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
量的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调整内容及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备
忘录 1-3 号》、《公司章程》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
司本次行权已满足行权条件,本次行权确定的激励对象及其获授的股票期权份数,符
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3 号》、《公司章程》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的相关规定,已获授的 15 名激励对象可在本次可行权期间行权。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以及本次行权,尚
需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
规定办理行权确认、登记结算等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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