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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新水泥:关于公司债券“12华新01”、“12华新02”2015年付息的公告2015-05-11  

						证券代码:600801 900933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 华新 B 股   公告编号:2015-023

债券代码: 122146.SH、122147.SH    债券简称:12 华新 01、12 华新 02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12 华新 01”、“12 华新 02”
                          2015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5月15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5月18日


                                  特别提示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17 日发
行的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开始支付自 2014 年 5 月 17 日至 2015 年 5 月 16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
年度”)的利息。根据《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
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5 年期品种简称为“12 华新 01”(代码:122146),7 年期品
种简称为“12 华新 02”(代码:122147)。
    3、发行主体: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20 亿元。其中,5 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 10 亿元,7 年期品种发行规模
为 10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次公司债券期限品种分为 5 年期品种和 7 年期品种,其中,5 年期
品种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7 年期品种附第 5 年
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5 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 5.35%,7 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 5.65%,采用单
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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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支付。发行人在 2015 年 4 月 2 日发布了《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 华新 01”债
券回售的公告》,在本期债券 5 年期品种的第 3 年末,发行人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
利率,即本期债券 5 年期品种后 2 年票面利率为 5.35%并保持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2 年 5 月 17 日。

   9、付息日

   (1)本期债券 5 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5 月 17 日,若投资者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3 年至 2015 年每年的 5 月 17 日(前
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本期债券 7 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5 月 17 日,若投资者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5 月 17 日(前
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兑付日

   (1)本期债券 5 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5 月 17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5 年 5 月 17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本期债券 7 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5 月 17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5 月 17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的《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跟踪评级报告(2015)》,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由 AA 上调为 AA+,本期债券的
信用等级由 AA 上调为 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6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 年 5 月 17 日至 2015 年 5 月 16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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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按照《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
“12 华新 01”的票面利率为 5.35%,每手“12 华新 01”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53.50
元(含税);“12 华新 02”的票面利率为 5.65%,每手“12 华新 02”面值 1000 元派发
利息为 56.5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 年 5 月 15 日

   2、本次付息日:2015 年 5 月 18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即 2015 年 5 月 1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全体“12 华新 01”、“12 华新 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
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
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
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
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
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
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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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每手“12 华新 0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
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2.80 元(税后),每手“12 华新 02”(面值人民币 1,000 元)
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5.20 元(税后)。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
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 华新 01”(面值人
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3.50 元(税前),每手“12 华新 02”(面值人
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6.50 元(税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
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及其他相关税
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
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 年 5 月 15 日)下午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 QFII 最晚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前(含当日),以专人
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2 华新 01”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12 华新 02”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需加盖公章)、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邮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关山二路特 1 号国际企业中心 5 号楼;联系电话:027-
87806060-680860。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 QFII 所得税。如 QFII 未履行债券利息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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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 89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叶青

     联系人:刘玉姣

     联系电话:027-87806060-680860

     传真:027-87773933

     邮政编码:430073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上市推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宋颐岚、何佳睿

     联系电话:010-60833522

     传真:02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7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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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12 华新 01”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 年 5 月 15
     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    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6
附表:“12 华新 02”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 年 5 月 15
     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    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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