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华新水泥: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6年度)2017-04-22  

						  股票简称:华新水泥                        股票代码:600801
            华新 B 股                                 900933
  债券简称:12 华新 03                      债券代码:122188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6 年度)


                             发行人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 897 号)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2017 年 4 月
                             重要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华
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水泥”、“发行人”或“公司”)对外公布
的《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
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中信证券对报告中所包含
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中信证
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2
                      目   录
第一节 本期公司债券概况 4

第二节 发行人 2016 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6

第三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1

第四节 本期债券利息偿付情况 12

第五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13

第六节 公司债券担保人资信情况 14

第七节 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15

第八节 负责处理与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 16

第九节 其他情况 17




                           3
                    第一节 本期公司债券概况


一、发行人名称


    中文名称: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AXIN CEMENT CO., LTD.

二、本期公司债券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华新水泥”)2012 年公
司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615 号”文核准。发行人获
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人民币 33.5 亿元的公司债券,其中首期发行规模
为人民币 20 亿元,第二期发行规模为 11 亿元。2012 年 11 月 9 日至 2012 年 11
月 13 日,发行人成功发行人民币 11 亿元公司债券。

三、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简称“本
   期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简称为“12 华新 03”,代码为“122188”。
3. 发行规模:人民币 11 亿元。
4. 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 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90%。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 债券品种的期限:本期债券为 7 年期品种,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
   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 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
   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
   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
   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
   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


                                        4
   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9. 起息日:2012 年 11 月 9 日。
10. 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1 月 9 日,若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3 年至 2017 年每
   年的 11 月 9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 兑付日期: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1 月 9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11 月 9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 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
   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
   相关规定办理。
13.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4.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
   证评”)为本期公司债券资信评级机构,发行时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
   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2015 年,中
   诚信证评上调发行人主体评级至 AA+,将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上调为
   AA+。
15. 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评级机构:在本期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中诚信证评
   将于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该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并发布
   定期跟踪评级结果及报告。中诚信证评将在近期出具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
   级报告,详细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跟踪评级报告。
16. 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新水泥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
   券受托管理人。
17.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5
         第二节 发行人 2016 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经原湖北省体改委鄂改[1992]60 号文批准,由原华新水泥厂等八家
企业为主要发起人,以社会募集方式于 1993 年 11 月 30 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出资折合总股本数为 9,227.24 万股,合计人民币 9,227.24
万元。
    经湖北省政府鄂政函[1993]53 号文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3]63 号文
批准,发行人于 1993 年 11 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472.76 万股,公
开募股后华新水泥总股本为 13,700 万股。1994 年 1 月,除内部职工股之外的社
会个人股 3,600 万股在上证所上市。
    1994 年 4 月 8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华新水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按每 10 股转增 2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转增后华新水泥总股本变更为
16,440 万股,其中国家股 9,152.688 万股,境内法人股 2,487.312 万股,流通股
4,320 万股(“流通 A 股”),内部职工股 480 万股。1994 年 7 月,480 万股内部
职工股在上证所上市,至此,华新水泥流通 A 股变更为 4,800 万股。
    1994 年 11 月 26 日,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4]133 号文批准,
华新水泥公开发行 B 股 8,700 万股,于 1994 年 12 月 9 日在上证所上市交易。
该次发行以后,华新水泥总股本变更为 25,140 万股,其中国家股 9,152.688 万
股,境内法人股 2,487.312 万股,流通 A 股 4,800 万股,流通 B 股 8,700 万股。
    1999 年 3 月 2 日,经中国证监会[1999]1 号文批准,华新水泥向 Holchin B.V.
定向增资发行 B 股 7,700 万股,并于 1999 年 3 月 12 日在上证所上市交易。该
次发行以后,华新水泥总股本变更为 32,840 万股,其中国家股 9,152.688 万股,
境内法人股 2,487.312 万股,流通 A 股 4,800 万股,流通 B 股 16,400 万股。
    2005 年 9 月,根据湖北省及黄石市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复和公司股东大会的
批准,华新水泥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2005 年 12 月 16 日,华新水泥召开了 A
股市场相关股东现场会议,审议通过了华新水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非流通股
股东通过向流通 A 股股东支付对价股份的方式获得其所持股份在 A 股市场的流


                                        6
通权,流通 A 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流通 A 股获赠 3 股股份。华新水泥于 2005
年 12 月 28 日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A 股股票于 2005 年 12 月 29 日恢复交
易,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完成。该次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华新水泥的总股本为
32,840 万股,其中国家股 7,925.0648 万股,境内法人股 2,274.9352 万股,流通
A 股 6,240 万股,流通 B 股 16,400 万股。
    2008 年 1 月 7 日,华新水泥取得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08]22 号的《关
于核准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向外国战略投资者
Holchin B.V.定向发行 7,52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
任公司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08]015 号验资报告。2008
年 2 月 4 日,华新水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股权登记手续。
    2011 年 8 月 15 日,华新水泥取得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1]1299 号《关
于核准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于 2011 年 11 月 4 日完
成非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28,099,928 股。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1)第 323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
到账。2011 年 11 月 8 日,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2014 年 6 月,华新水泥以 2013 年末总股本 935,299,928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共转出资本公积金 561,179,957 元,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496,479,885 股。
    2014 年 7 月 15 日,华新水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与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同意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与授予数量分别调整
为 9.06 元和 4,366,240 份;第一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激励对象行权,可行
权激励对象 15 名,对应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1,091,560 份。2015 年 7 月,部
分激励对象就第一期股权激励行权,行权股份数为 1,091,440 股,行权价格为
9.06 元,共计增加股本 1,091,440 元,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497,571,325 股。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华新水泥总股本为 1,497,571,325 股,其中境内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为 972,771,325 股;境内发行人民币外资股(B 股)



                                           7
 524,800,000 股。

      二、发行人 2016 年度经营情况

     2016 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 6.7%,同比增速下降 0.2 个百分点;
 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为 8.1%,增速较去年同期下降 1.9 个百分点。虽
 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持续放缓,但对水泥需求影响最大的基础设施投资
 (不含电力)、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分别增长 17.4%、6.9%,高于 2015 年同期
 0.2 个百分点、5.9 个百分点(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在基建投资稳定增长和房地产投资回暖的情况下,2016 年中国水泥产量
 24.1 亿吨,同比增长 2.3%;得益于需求总量的增长及包括错峰生产、中央环保
 督察、行业自律、市场整合等一系列水泥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措施的施行,
 水泥价格在 2016 年上半年探底后回涨,水泥行业全年实现利润总额 518 亿元,
 同比增长 55%(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2016 年,发行人把握供给侧改革机遇,积极倡导行业自律。坚持以安全生
 产为基础,以运营结果为导向,以转型发展为核心,着力提升市场竞争力、成
 本控制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经营业绩。
     2016 年,发行人实现水泥和熟料销售总量 5270 万吨,同比增长 5%;销售
 骨料 750 万吨,同比增长 51%;环保业务处置总量 150 万吨,同比增长 60%;
 商品混凝土实现销量 287 万方,同比下降 7%。全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35.26
 亿元,同比增长 1.92%;实现利润总额 8.07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52 亿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 139.45%和 339.82%。

 三、发行人 2016 年度财务状况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6 年末        2015 年末         增减率(%)
资产总额                       27,426,749,410   25,486,671,762              7.61
负债总额                       16,053,051,983   14,509,117,104             10.6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9,994,864,233    9,605,669,251              4.05
所有者权益合计                 11,373,697,427   10,977,554,658              3.61



                                           8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资产总额为 274.27 亿元,较年初增长 7.61%;
 负债总额为 160.53 亿元,较年初增加 10.6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
 权益为 99.95 亿元,较年初增加 4.05%。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增减率(%)
                                                     13,271,319,21
  营业收入                       13,525,759,490                               1.92
                                                                 9
  营业利润                         783,745,715         189,664,907          313.23
  利润总额                         806,995,484         337,020,475          139.4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51,940,413         102,756,044          339.82

     2016 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为 135.26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1.92%;营业
 利润为 7.84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313.23%;利润总额为 8.07 亿元,较上年同
 期增加 139.4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4.52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339.82%。2016 年度,发行人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较多,主要是因为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的逐步落实
 和中央组织环保督查、水泥行业实行错峰生产等政策的出台,水泥价格在下半
 年出现明显的恢复性增长;加之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降消耗、降成本,主要产
 品的毛利有较好改善。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增减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096,150,887       2,753,246,189          12.4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04,536,441     -1,718,710,404         -16.6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79,952,145      -1,728,331,065         139.34

     2016 年度,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30.96 亿元,较上年同
 期增加 12.45%;发行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0.05 亿元,较上年同
 期净流出增加 16.63%;发行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6.80 亿元,上
 年同期表现为净流出,主要是因为为满足流动资金需求、为偿还即将到期的债
 务及并购交易储备资金。



                                           9
    4、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增减率(%)           说明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3,024,500,833   2,657,912,437              13.79          -
流动比率                       0.76             0.70              8.99          -
速动比率                       0.64             0.54             18.91          -
资产负债率                    59%               57%    增加 2 个百分点          -
EBITDA 全部债务比              0.19             0.18              2.85          -
                                                                          较 2015 年变动
利息保障倍数                   2.50             1.52             64.47    较大,主要由利
                                                                            润增加所致
EBITDA 利息保障倍数            5.79             4.60             25.87          -
现金利息保障倍数               7.53             6.61             13.90          -
贷款偿还率                   100%            100%                     -         -
利息偿付率                   100%            100%                     -         -




                                           10
                 第三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615 号文批准,于 2012
年 11 月 9 日至 2012 年 11 月 13 日公开发行了第二期人民币 11 亿元的公司债券,
    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净募集款项共计 10.93 亿元,
已于 2012 年 11 月 14 日汇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已经对上述到账款项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编号为大信验字[2012]第 2-0057
号的验证报告。
    根据发行人 2012 年 11 月 7 日公告的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本期债券的发行总额为 11 亿元,公司初步确定拟将其中 8 亿元募集资金用于偿
还商业银行贷款,调整债务结构;剩余 3 亿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改善公
司资金状况。

     二、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于 2012 年 11 月至 2013 年 3 月底之间陆续
使用 8 亿元募集资金偿还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贷款,并使用 2.93 亿
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水泥业务流动资金。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本期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11
                 第四节 本期债券付息兑付情况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2 年 11 月 9 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1 月 9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
日为自 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11 月 9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发行人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向截至 2016 年 11 月 8 日登记在册的债权人支
付了自 2015 年 11 月 9 日至 2016 年 11 月 8 日期间的债券利息。




                                        12
             第五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2016 年度,发行人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3
          第六节 公司债券担保人资信情况

本期债券无担保。




                          14
            第七节 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本期公司债的信用评级机构为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
信证评”)。中诚信证评于 2012 年完成了对本期债券的初次评级。根据《华新
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经中诚信证评
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评级行业惯例以及中诚信证评评级制度相关规
定,自首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以评级报告上注明日期为准)起,中诚信证评
将在本期债券信用级别有效期内或者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关注本期债券发
行人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情况等因
素,以对本期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跟踪评级包括定期和不定期跟踪
评级。
    在跟踪评级期限内,中诚信证评将于发行主体年度报告公布后一个月内完
成该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并发布定期跟踪评级结果及报告;在此期限内,如
发行主体发生可能影响本期债券信用级别的重大事件,应及时通知中诚信证评,
并提供相关资料,中诚信证评将就该事项进行调研、分析并发布不定期跟踪评
级结果。
    2015 年 4 月 22 日,中诚信证评在对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行业进行综合分
析与评估的基础上,出具了《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跟踪评级报告(2015)》。该报告将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由 AA 上调为 AA+,评级
展望稳定;本期债项信用等级上调为 AA+。
    中诚信证评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
司债券(第二期)跟踪评级报告(2016)》,维持华新水泥主体信用等级 AA+,
维持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AA+。
    中诚信证评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出具最新一期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华新水
泥主体信用等级 AA+,维持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AA+,详细情况敬请投资者关
注跟踪评级报告。




                                      15
  第八节 负责处理与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

   由于处理公司债券相关事务负责人刘国毅先生已离职,负责处理公司债券
相关事务负责人变更为贺德勇先生。




                                   16
                                               第九节 其他情况


           一、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                                  担保                                   担   担
                                                                                 担保
           方与                                  发生                                   保   保   是否   是否
                                                         担保     担保           是否
           上市                                  日期                    担保           是   逾   存在   为关    关联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起始     到期           已经
           公司                                  (协议                   类型           否   期   反担   联方    关系
                                                         日       日             履行
           的关                                  签署                                   逾   金     保   担保
                                                                                 完毕
             系                                   日)                                   期   额
                    西藏日喀
华新水泥   控股                                  2014    2014    2022    连带                                    其他
                    则高新雪
(西藏)有   子公                  118,500,000     年2月   年2月   年2月   责任     否    否   0     是     是     关联
                    莲水泥有
 限公司      司                                  28日    28日    27日    担保                                      人
                      限公司
                    云南省丽                     2016    2016     2017
华新水泥                                                                 连带                                    其他
           本公     江水泥有                     年12    年12     年12
股份有限                         25,000,000                              责任     否    否   0     否     是     关联
             司     限责任公                     月27    月27     月26
  公司                                                                   担保                                      人
                        司                         日     日       日
报告期内担保发生额合计(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14,500,000

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合计(A)(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143,500,000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                                                                           -194,670,669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B)                                                                        2,793,152,880

                                        公司担保总额情况(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总额(A+B)                                                                                          2,936,652,880

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29.38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C)                                                            25,000,000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D)                                        1,474,186,300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部分的金额(E)                                                                                -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C+D+E)                                                                            1,499,186,300




           二、涉及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涉及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17
                                                                       诉讼
                      承
                                                                      (仲裁)
                      担
                                                                       是否                                          诉讼(仲
                      连                                    诉讼(仲                                  诉讼(仲裁)
起诉(申    应诉(被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基本                   形成     诉讼(仲裁)进展情                     裁)判决
                      带                                  裁)涉及金                                  审理结果及
  请)方    申请)方           类型          情况                        预计            况                            执行情
                      责                                      额                                         影响
                                                                       负债                                            况
                      任
                                                                       及金
                      方
                                                                       额
                                                                                                                     本公司
                                                                                                                     申请执
                                                                                                                     行后,德
                                                                                                                     阳市中
                                                                                                                     级人民
                                                                                                                     法院继
                                                                                                                     续冻结
                                                                                                                     了被执
                                                                                                                     行人所
                                                                                                                     持有的
           天行集团                                                                                                  三星堆
           有 限 公                                                                                                  公    司
           司、永康                                                                                                  100% 股
           市天一搪                                                                                                  权。因西
           瓷制品有                                                                                                  南水泥
           限公司、                                                                                                  有限公
           浙江恒泰                                                                                                  司对股
           铝业有限                                                                                                  权提出
           公司、武                                                                                                  执行异
           义华欧家                                                                                                  议之诉,
           具有限公                                                                                 应诉方四川       目前法
                                      详 情 请 见
           司、徐伟                                                                                 广汉三星堆       院正在
                                      www.sse.com.cn
           强先生、                                                                                 水泥有限公       审理之
                                      《公司 2012 年半
           刘礼国先                                                                                 司等股东双       中,2015
                                      年度报告》、2014
华新水泥   生、徐联                                                            2015 年 2 月 25 日, 倍 返 还 定 金   年    12
                                      年 6 月 13 日《华
股份有限   胜先生、        民事诉讼                       6,000       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 6000 万元,          月,德阳
                                      新水泥关于四川
公司       林宽德先                                                            院已作出二审判决。 应 天 行 先 生     中院以
                                      广汉三星堆水泥
           生、刘明                                                                                 对三星堆股       执行异
                                      有限公司股权转
           燕女士、                                                                                 东前述返还       议之诉
                                      让诉讼一审判决
           程东庆先                                                                                 责任承担连       未结、三
                                      情况的公告》
           生、徐联                                                                                 带责任。         星堆公
           盟先生、                                                                                                  司 100%
           孙富松先                                                                                                  股权不
           生、李元                                                                                                  具备执
           洪先生等                                                                                                  行条件
           四川广汉                                                                                                  为由,裁
           三星堆水                                                                                                  定终结
           泥有限公                                                                                                  执行程
           司股东及                                                                                                  序;并告
           应天行先                                                                                                  知在具
           生                                                                                                        备执行
                                                                                                                     条件时,
                                                                                                                     本公司
                                                                                                                     可凭裁
                                                                                                                     定书向
                                                                                                                     法院申
                                                                                                                     请执行
                                                                                                                     并不受
                                                                                                                     申请执
                                                                                                                     行期间
                                                                                                                     的限制。


                                                              18
                                                                        诉讼
                        承
                                                                       (仲裁)
                        担
                                                                        是否                                         诉讼(仲
                        连                                   诉讼(仲                                    诉讼(仲裁)
起诉(申    应诉(被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基本                  形成     诉讼(仲裁)进展情                    裁)判决
                        带                                 裁)涉及金                                    审理结果及
  请)方    申请)方             类型          情况                       预计            况                           执行情
                        责                                     额                                           影响
                                                                        负债                                           况
                        任
                                                                        及金
                        方
                                                                        额
                                                                                2016年4月29日,湖
                                                                                北省武汉市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2012)
                                                                                鄂武汉中民商初字
                                                                                第 00332 号 民 事 判
                                                                                决,判决应诉方向起
                                                                                诉方赔偿直接损失
                                                                                加 固 工 程 款
                                                                                16,671,239.27元,相
                                                                                关检测和设计费
                                                                                543,400元,间接损
                                                                                失 租 金 收 益 500 万
                                                                                元。起诉方向应诉方
                                                                                偿付所欠的货款
                                                                                4,963,525 元 及 逾 期
                                        详 情 请 见                             付款资金占用费
湖北国新   华新混凝
                                        www.sse.com.cn                          744,396.16元,以及
置业有限   土(武汉)        民事诉讼                      3,638.17    否
                                        《公司 2013 年年                        从2013年1月1日起
公司       有限公司
                                        度报告》                                至货款本金支付完
                                                                                毕之日止、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罚息利率计算的逾
                                                                                期付款资金占用费
                                                                                用。
                                                                                应诉方不服一审判
                                                                                决,向湖北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湖
                                                                                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 年12月16日开
                                                                                庭审理,审理后以原
                                                                                审认定事实不清为
                                                                                由发回武汉市中级
                                                                                人民法院重审。目前
                                                                                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详 情 请 见
华新混凝 湖北国新
                                        www.sse.com.cn
土(武汉) 置业有限          民事诉讼                      490         否       同上
                                        《公司 2013 年年
有限公司 公司
                                        度报告》

                                                                                2015 年 8 月,江门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一审判决。起诉方
                                        详 情 请 见                             不服判决,提起上
北方重工   华新水泥
                                        www.sse.com.cn                          诉。2016 年 10 月 31
集团有限   (恩平)          民事诉讼                      25,850.78   否
                                        《公司 2013 年年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
公司       有限公司
                                        度报告》                                法院作出(2015)粤
                                                                                高法民二终字第
                                                                                1082 号民事裁定,
                                                                                以原审认定事实不




                                                                 19
                                                                       诉讼
                      承
                                                                      (仲裁)
                      担
                                                                       是否                                      诉讼(仲
                      连                                    诉讼(仲                                 诉讼(仲裁)
起诉(申    应诉(被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基本                   形成    诉讼(仲裁)进展情                  裁)判决
                      带                                  裁)涉及金                                 审理结果及
  请)方    申请)方           类型          情况                        预计           况                         执行情
                      责                                      额                                        影响
                                                                       负债                                        况
                      任
                                                                       及金
                      方
                                                                       额
                                                                               清为由,撤销广东省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
                                                                               院一审民事判决,发
                                                                               回广东省江门市中
                                                                               级人民法院重审。目
                                                                               前案件正在审理之
                                                                               中。
江苏火花                              详 情 请 见                              报告期内恩平市人
           华新水泥
钢结构集                              www.sse.com.cn                           民法院已进行了第
           (恩平)        民事诉讼                       494.97      否
团有限公                              《公司 2014 年年                         三次开庭审理。目前
           有限公司
司                                    度报告》                                 案件尚未判决。
                                      应诉方因陆续从
                                      起诉方借支往来
                                      款,到 2015 年 6
华新混凝   襄阳建山                                                            2016 年 1 月第一次
                                      月 仍 欠 款
土襄阳有   科技有限        民事诉讼                       2,477.39    否       开庭。目前案件尚未
                                      24,773,864.31 元
限公司     公司                                                                判决。
                                      未能偿还,起诉
                                      方于 2015 年 7 月
                                      起诉。
                                      起诉方前期运作
                                      期间,因与运输
                                      提供方在柴油购
                                      买使用上有纠
                                      纷,法院判决起
                                      诉方向供油方偿
                                      还油款;同时在
                                      生效判决发出
华新混凝   襄阳建山                                                            2016 年 3 月第一次
                                      前,应诉方承诺
土襄阳有   科技有限        民事诉讼                       240         否       开庭。目前案件尚未
                                      若起诉方承担责
限公司     公司                                                                判决。
                                      任,则由应诉方
                                      承担。法院判决
                                      后,从起诉方划
                                      款 240 万元,起
                                      诉方要求应诉方
                                      兑现承诺,支付
                                      款项,并于 2015
                                      年 12 月起诉。
                                      起诉方于 2012 年
                                      3 月、5 月分别向
                                      案外人借款 1000
                                      万元,以案外人
襄阳建山   华新混凝                   与应诉方之间有                           2015 年 9 月第一次
科技有限   土襄阳有        民事诉讼   资产转让关系为      1,000       否       开庭。目前案件尚未
公司       限公司                     由,要求应诉方                           判决
                                      承 担 该 1000 万
                                      元,协商无果,
                                      起诉方于 2015 年
                                      6 月起诉。




                                                                20
                                                                        诉讼
                        承
                                                                       (仲裁)
                        担
                                                                        是否                                       诉讼(仲
                        连                                   诉讼(仲                                  诉讼(仲裁)
起诉(申    应诉(被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基本                  形成     诉讼(仲裁)进展情                  裁)判决
                        带                                 裁)涉及金                                  审理结果及
  请)方    申请)方             类型          情况                       预计            况                         执行情
                        责                                     额                                         影响
                                                                        负债                                         况
                        任
                                                                        及金
                        方
                                                                        额
           华新混凝
           土(武汉)
           有 限 公
           司,襄阳
襄阳建山   兴士达塑                                                             2015 年 9 月第一次
科技有限   胶有限公          民事诉讼   注1                1,091.3     否       开庭。目前案件尚未
公司       司,刘建                                                             判决
           山先生,
           华新混凝
           土襄阳有
           限公司
           华新混凝
           土(武汉)
           有 限 公
           司,襄阳
                                        案件情况同注 1。
襄阳兴士   建山科技
                                        起诉方要求将分
达塑胶有   有 限 公          民事诉讼                    1,421.7       否       该案尚未开庭
                                        红 款 变 更 为
限公司     司,刘建
                                        14,217,000 元
           山先生,
           华新混凝
           土襄阳有
           限公司
           华新混凝
           土(武汉)
           有 限 公
           司,襄阳
           建山科技
                                        案件情况同注 1。
           有 限 公                                                             该案 2016 年 1 月第
刘建山先                                起诉方诉讼请求
           司,襄阳          民事诉讼                                  否       一次开庭。目前案件
生                                      为撤销放弃奖励
           兴士达塑                                                             尚未判决
                                        条款
           胶有限公
           司,华新
           混凝土襄
           阳有限公
           司
               注 1:襄阳建山科技有限公司因陆续从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借支往来款,为偿还款项,襄阳建山
           科技有限公司与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襄阳兴士达塑胶有限公司、刘建山先生经多次协商,于
           2014 年 7 月 23 日签订《股权转让及往来款冲抵协议》,约定襄阳建山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兴士达塑胶有
           限公司将所持有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并以股权转让款
           冲抵襄阳建山科技有限公司欠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往来款;同时约定襄阳建山科技有限公司及襄阳
           兴士达塑胶有限公司的分红、刘建山先生依合资协议的奖励等亦作为还款来源。在对分红、奖励方面经
           多次协商,约定总额 1000 万元,为有效使用资金,并约定为襄阳建山科技有限公司分红款 435 万元、襄
           阳兴士达塑胶有限公司分红款 565 万元、刘建山先生放弃奖励。但之后,刘建山先生反悔,并提起诉讼。
           其中襄阳建山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将分红款变更为 1091.3 万元。




                                                               21
三、 相关当事人

   2016 年度,本期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担保人和资信评级机构均未发生
变动。


   (以下无正文)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