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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建水泥:关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公告2017-09-07  

						 证券代码:600802         证券简称:福建水泥       编号:临 2017-030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和《房屋征收
                     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和漳州市龙文区城乡建设局、漳州市龙文
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分别与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漳州水
泥厂(本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和《房
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以货币方式补偿本公司约 7395.56 万元,收
回公司漳州水泥厂建设用地 62.295 亩(位于龙文区郭坑镇工业路 37 号),并
征收厂区、实验室、生活区的房屋。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本事项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因漳州市郭坑小城镇综合试点改革生态建设用地需要,根据漳州
市人民政府、龙文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及决定,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
府与本公司漳州水泥厂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并由漳州市
龙文区城乡建设局(征收人,甲方)、漳州市龙文区房屋征收服务中
心(征收实施单位,丙方)与公司漳州水泥厂(被征收人,乙方)签
                                  1
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以货币方式补偿本公司约 7395.56
万元,收回公司漳州水泥厂建设用地 62.295 亩(位于龙文区郭坑镇工业路
37 号),并征收厂区、实验室、生活区的房屋。上述经漳州市龙文区人
民政府签署的协议,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6 日收到。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漳州水泥厂征
迁并签署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报告》,同意公司办理
涉及本次土地征收补偿、生产及配套建筑物、附属物补偿、职工安置
补偿、职工生活区搬迁安置补偿等相关事宜。经协商,本次房屋征收
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货币补偿总金额约为 7395.56 万元。根据相关
规定,公司本事项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概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交易对方为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甲
方)。
    2、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交易对方为漳州市龙文区城乡建设局(征
收人,甲方)、漳州市龙文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丙
方)。
     本次房屋征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货币补偿事项不构成公司
的关联交易。
     三、交易标的的情况
     收范围:位于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工业路 37 号的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
司漳州水泥厂房屋及土地,此次被征收房屋包括厂区房屋证载建筑面积
15870.41 ㎡和生活区房屋证载建筑面积 9012.67 ㎡,证载用地面积
为 41530 ㎡(约 62.295 亩)。
     四、交易定价情况
    1、收回土地补偿金额以土地证面积 62.295 亩扣除建筑占地面积 13.63
亩后按每亩 16.8 万元标准给予补偿,合计人民币 817.572 万元。
    2、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中心城区

                                 2
外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方案进行补偿,无补偿标准的项目经
甲乙丙三方协商,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厦门乾元资产评估与房地产
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补偿。根据上述计算依据及补偿标准,本公
司应得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 6577.9913 万元,其中生产及配套建筑
物货币补偿:2960.9529 万元,附属物补偿:2767.0926 万元,搬迁
补助与奖励款:849.9458 万元。
    五、协议主要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甲方: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水泥厂(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区政府专
题会议纪要(〔2017〕77 号)精神,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
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乙方同意甲方收回位于龙文区郭坑镇工业路 37 号的漳龙特国用
(2001)字第 001 号、漳龙特国用(2001)字第 002 号、漳龙特国用(2001)
字第 003 号、漳龙特国用(2001)字第 004 号和漳龙特国用(2001)字第 005
号等 5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 41530 平方米(62.295 亩),具体四至范
围以土地证的用地红线范围为准。
    2、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保证对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拥有无可争议
的处分权,保证土地权属清晰,且没有任何涉及权利义务纠纷等问题,乙方
保证该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等相关资产不存在抵押、租赁等
其他权利。上述问题若存在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3、收回土地补偿金额以土地证面积 62.295 亩扣除建筑占地面积 13.63
亩后按每亩 16.8 万元标准给予补偿,合计人民币捌佰壹拾柒万伍仟柒佰贰拾
元整(817.572 万元)。
    4、土地收回补偿款由区财政局按本协议约定进度据实拨付给乙方。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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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款方式和期限为:在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由区财政局拨付土地收回补偿
款的 30%,在乙方完成搬迁交付土地,并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
所有权证注销手续后十日内,由区财政局拨付土地收回补偿款的 70%。
   5、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补偿款,每逾期一日应按未支付款额
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
日起生效。
    7、本协议书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均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人(以下简称甲方): 漳州市龙文区城乡建设局
被征收人(以下简称乙方):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水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码):913506257278940410
受委托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丙方):漳州市龙文区房屋征
收服务中心
鉴证方: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人民政府
     因郭坑小城镇综合试点改革生态建设用地需要,根据漳州市人
民政府、龙文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及决定,由甲方征收乙方厂区、
实验室、生活区的房屋(委托丙方实施)。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
致就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同意其所属工业建设用地由国土部门进行征收,所属
建筑物以货币补偿方式由甲方进行征收;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
照《龙文区朝阳镇中心城区外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漳龙
政[2013]101 号文)、《朝阳镇中心城区外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
案的批复》(漳龙政[2014]97 号文)和《朝阳镇中心城区外土地及房
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充调整的批复》(漳龙政[2015]112 号)进行
补偿,无补偿标准的项目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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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乾元资产评估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补偿。
       2、乙方所属被征收房屋的有关权证或收据 土地使用证:《漳龙
特国用(2001)字第 001 号至漳龙特国用(2001)字第 005 号》共 5
本,房屋所有权证:《漳房权证龙字第 02000334 号至漳房权证龙字第
02000343 号 》共 10 本 (详见附件 1),在本协议书签订且丙方补偿
首付款到账后,乙方将有关权证原件统一收交甲方及龙文区国土部门
存档,被征收房屋占地一律收归国有,不再领取土地补偿费。
       3、本次房屋征收计算建筑面积以漳州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测绘的
《房屋实地勘丈成果图》为准,附属物和构筑物按实际现场由丙、乙
双方丈量确认。丙方应向乙方提供土地和建筑物的相关测绘和评估资
料。
       4、根据上述计算依据及补偿标准,乙方应得征收补偿款共计人
民币:陆仟伍佰柒拾柒万玖仟玖佰壹拾叁元整(即¥65779913 元),
其中生产及配套建筑物货币补偿:29609529 元,附属物补偿:27670926
元,搬迁补助与奖励款:8499458 元。(详见附件 2 搬迁补偿计算表》)。
        5、搬迁时间、款项支付及相关约定
        5.1、本协议书签订 10 个工作日内,丙方先支付总补偿金额的
30%作为首付款(即 19733974 元)。乙方在收到首付款的次日起立即
启动设备及相关设施搬迁、人员安置,并在收到首付款次日起四个月
内完成厂区(含中心实验室)及生活区的搬迁和腾空工作(移交标准:
厂区按评估可搬迁设备拆除后的现状移交;中心实验室及生活区按腾
房后的现状移交)。
        5.2、乙方生活区的住户搬迁及安置由乙方负责,乙方在完成
厂区设备及相关设施搬迁、生活区房屋腾空并做好水、电总表的费用
结算、销户工作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分项办理移交手续,丙方接
到乙方的移交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移交手续,
若 10 个工作日内没有配合办理移交手续,视同移交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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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乙方如期完成厂区(含中心实验室)及生活区的搬迁腾
房工作,丙方按照上述龙文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区政府
的专题会议纪要规定可享受的搬迁补助及奖励项目,给予全额奖励。
若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逾期 1 日扣减搬迁补助及奖
励款的 5%,逾期超过 7 日扣减全部搬迁补助及奖励,逾期 1 个月乙
方同意丙方可以对其所属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拆除。
         5.4、经丙、乙双方全部移交确认后五日内,丙方一次性结清
  剩余 70%补偿款。(若乙方存在逾期搬迁腾房的,扣减相应的搬迁补
  助及奖励款)。
         5.5、乙方搬迁补偿款收款指定账户:
         户名: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水泥厂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漳州郭坑支行
         账号:6852 0104 0000 941
        6、其他事项:
        6.1、本协议确定的补偿款包含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水泥
厂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补偿,职工安置补偿,职工生活区搬迁安置
补偿等(除土地补偿款外)所有补偿费用,乙方认领补偿费后与第三
方出现产权争议或其他纠纷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6.2、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补偿款,每逾期一日应按
未支付款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3、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由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受理。
        6.4、本协议生效前,未经乙方同意,其他各方不得将本协议内
容对外公布或披露,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法律责任。
        6.5、经丙乙双方确认,乙方可搬迁设备及相关设施(详见附件
3)。
         7、未尽事宜按照龙文区政府补偿安置方案(漳龙政[20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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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文件、漳龙政[2014]97 号文件和漳龙政[2015]112 号文件)和相关
法律、法规办理。
    8、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附件与本协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如下:
    附件 1、土地及房屋权证清单;
    附件 2、征收补偿清单;
    附件 3、可搬迁机器设备及相关设施确认清单;
    附件 4、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9、本协议一式壹拾份。甲、丙各执壹份,乙方执肆份,其余由
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司漳州水泥厂拥有两条水泥粉磨生产线,合计年产能 86 万吨,
占公司水泥总产能 1250 万吨的 6.88%,其中:1#磨设计年产能 36 万
吨、2#磨设计年产能 50 万吨。2014 年初,根据国家淘汰落后水泥产
能政策, 1#水泥磨停产。2016 年 5 月起,因厂区铁路专用线前端路
段被政府征用,水泥熟料由原先永安基地发货、铁路运输进厂,改为
从龙岩方向采购、汽车运输到厂。由于物流改变后生产成本高、市场
竞争力弱,工厂近两年基本处于维持生产状态,2015 年生产水泥
25.93 万吨,收入 6169.56 万元,占公司当年总收入的 4.05%。2016
年生产水泥 9.61 万吨,收入 2440.8 万元,占公司当年总收入的 1.86%。
    本次征收后,公司暂无在漳州地区易地投建新的水泥生产线的
计划。本次征收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交易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征收补偿完成后,所获损益为征收补偿总额扣除对应土地、
房屋及附属设备的账面价值、无搬迁价值的设备账面净值、职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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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偿和生活区住房安置补偿及搬迁费用,初步测算可增加公司 2017
年度税前利润共计约 2581.98 万元、净利润 1936.48 万元,这将对公
司履约当年度的净利润、资产总额、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产生积极
影响。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征收补偿款进行
相应的会计处理,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
为准。
    七、风险提示
    由于本次征收补偿收入包含搬迁补助与奖励款 849.9458 万元,
该部分款项取得的前提是公司需按规定期限完成厂区及生活区的搬
迁和腾空工作,如果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和腾空工作,则存
在不能取得或全额取得该项补助与奖励款的风险。公司将按协议约
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主动完成搬迁等相关工作。
    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跟踪有关事项
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投资,关注风险。
    八、 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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