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 17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8]第PBS-1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 Building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8]第 PBS-1 号 致: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鹏博士电 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 2018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3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18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巨潮资讯网 和《中国证券报》等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大 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列明了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提案,确定了股权登记日,并载明了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2018年5月21日(星期一)下午13:00于公司会议室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现场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8 年5月21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符合《股东大会通知》内 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2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1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3人,代表股份 295,137,8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6036%。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共9人,所代表股份共计277,799,3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393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7,338,44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104%。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代理人共计22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180,102,1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5730%。其中现场出席8人,所代表股 份共计162,763,7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362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3 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其会议实际审 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 现场表决经由股东代表、监事与本所律师共同进行清点和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5项,表决结果如下: 1、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277,799,375 0 0 网络投票情况 17,253,837 0 84,603 2017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 合计 295,053,212 0 84,603 中小股东投票情 180,017,572 0 84,603 况 2、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2017年度监事会工 现场投票情况 277,799,375 0 0 4 作报告 网络投票情况 17,253,837 0 84,603 合计 295,053,212 0 84,603 中小股东投票情 180,017,572 0 84,603 况 3、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277,799,375 0 0 网络投票情况 17,253,837 0 84,603 2017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 合计 295,053,212 0 84,603 中小股东投票情 180,017,572 0 84,603 况 4、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277,799,375 0 0 网络投票情况 17,338,440 0 0 2017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 合计 295,137,815 0 0 中小股东投票情 180,102,175 0 0 况 5、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277,799,375 0 0 网络投票情况 17,253,837 0 84,603 2017年年度报告全 文及摘要 合计 295,053,212 0 84,603 中小股东投票情 180,017,572 0 84,603 况 根据表决情况,以上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5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6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