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博士: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7-12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公告编号:2018-053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6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7 - 2018/7/18 2018/7/1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21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432,456,49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36,355,322.34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7 - 2018/7/18 2018/7/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通灵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聚达苑投
资有限公司、上海秦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博利泰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
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
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0.16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0.16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
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为每股0.1485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 其
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85元。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的
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86755190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