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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博士: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0-01-23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鹏博士电信传媒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境内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各类公司债券。本办法所称
“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
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按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要履行公司
相应的审批程序。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在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履行监督职责,公司按照《受托管理协议》、《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协
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开立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项用于接收募集资金及归集偿债资金,偿付债券
本息;
    2、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债券受托管理人;
    3、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
    4、公司、商业银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
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专项账户应当加强管理,在专项账户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
情形:
    1、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债券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应当在专项账户内存储,不得将募集资金转存至其他银行;
    3、使用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应当通过专项账户划转;
    4、避免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债券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及偿付利息、本金必须严
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支出须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所有
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先由相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
审批,后划拨。若超过相关领导权限范围,由适当权限的决策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批文核准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
用途,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第十二条 在不违背《募集说明书》约定和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公司
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进行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的正常进行。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
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用于
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市/挂牌的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以及《募集说明书》规定/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管
理与使用情况。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及所属交易场所的相
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
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
录,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设立台账,留存反映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的相关凭证,作为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据。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原则上
不得变更。对确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接受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声誉损失、被采取监管措施
等),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或建议相关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调
岗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必要时,应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
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