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达投资: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2019-04-17
证券代码:600805 证券简称:悦达投资 编号:临 2019-025 号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报
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 年 4 月 16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悦达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
〔2019〕045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内容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
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
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1.年报披露,公司 2018 年各季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5.0 亿元、5.0
亿元、4.7 亿元、6.1 亿元,而各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
别为 4066 万元、5952 万元、4852 万元、-6743 万元,第四季度净利
润远低于前三季度水平。且公司第四季度扣非后的净利润为-1.55 亿
元,致公司全年扣非后的净利润为-4696 万元。请公司结合相关业务
经营模式、季节性特征、结算方式等因素,补充披露:(1)净利润在
第四季度大幅下降的原因;(2)公司净利润与营业收入的变化趋势存
在背离的合理性;(3)对公司第四季度业绩产生影响的非经常性损益
项目及对应金额;(4)说明是否存在集中在第四季度调账而导致数据
异常变化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
2.年报披露,公司 2018 年各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8167 万元、2.07 亿元、-1.07 亿元、1127 万元,季度差异较大。请结
合公司具体业务模式、结算方式,补充披露:(1)各季度经营活动现
金流的波动原因;(2)分析并解释各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波动与营业
收入变化存在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
3.根据年报披露的报告期关联方存贷数据,公司在江苏悦达集
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余额 6.7 亿元,报告期存款发
生额 57 亿元,利息收入 371 万元;同期,公司存在向财务公司借款,
借款余额 4 千万元,借款发生额约 2 亿元,利息支出 348 万元。上述
存款金额远远大于借款金额,但利息收入与支出大致相当。请公司补
充披露:(1)报告期相关存贷款的明细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存贷款的
单位和用途、存贷金额、期限、利息金额和利率;(2)分析并解释利
息收入支出差异较存贷款发生额差异明显不匹配的原因;(3)结合国
内同期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对比情况,以及江苏悦达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达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同期在财务公司同类
存款的存款利率,说明公司存款利率是否公允;(4)公司在财务公司
存在大额存款的情况下,同时向其进行借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5)
根据相关协议条款,说明在财务公司存贷款是否存在额度限制或者其
他限制;(6)说明公司相关存贷款安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
4.根据年报披露的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和悦达集团(香港〉
有限公司存在一般往来 70 万元,和江苏悦达黄海拖拉机制造有限公
司存在余额 200 万元的水电费、房补、后勤服务费。请公司补充披露:
上述款项是否为非经营性往来;上述款项是否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
5.年报披露,公路收费是公司报告期主营业务之一,毛利率
36.82%。根据沪市公路收费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的主营业务数据,其公
路收费项目的毛利率普遍在 55%-75%区间,公司该项业务的毛利率明
显偏低。请公司结合该项业务的经营情况、成本构成、结算方式以及
与同行业公司的对比情况,补充披露该项业务毛利率较低的原因,并
解释合理性。
6.年报披露,公司有 1.2 亿元已贴现或背书的应收票据。请公
司结合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以及是否具有追索权条款等情况,补充
披露:(1)1.2 亿元已贴现或背书应收票据的具体情况及业务背景;
(2)上述贴现或背书的应收票据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3)上述
票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发
表意见。
7.公司披露 2018 年 12 月 1 日拟将持有的内蒙古西蒙悦达能源
有限公司 43.7%股权转让给悦达集团,交易价格 4.2 亿元,截至报告
期末,转让手续正在办理之中。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交易的最
新进展;(2)结合公司关于该交易已披露的公开信息,说明是否存在
影响交易进程的情况;(3)说明该交易对于公司的具体影响。
8.请公司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补充披露分部报告。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
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收到函件即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
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回复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