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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昆机: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7-11-17  

						证券代码:A 600806 /H300         证券简称:*ST 昆机             编号:临 2017-067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hkex.com.hk、公司网站 http://www.kmtcl.com.cn 刊登了《关于公司接到

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临 2017-029),因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7 年 11 月 14 日,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王兴先生、

常宝强先生、金晓峰先生、张泽顺先生、李红宁女士、张晓毅先生、张涛先生、

刘海洁女士、周东红先生、关欣先生、高明辉先生、刘岩先生、于成廷先生、刘

强先生、杨雄胜先生、陈富生先生、唐春胜先生、罗涛先生、邵里先生、樊宏先

生、蒋晶瑛女士、秦建中先生、周国兴先生、蔡哲民先生、彭梁锋先生、朱祥先

生、叶农先生、许昆平先生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

字[2017]122 号),原文如下: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王兴先生、常宝强先生、金晓峰先生、张泽顺

先生、李红宁女士、张晓毅先生、张涛先生、刘海洁女士、周东红先生、关欣先

生、高明辉先生、刘岩先生、于成廷先生、刘强先生、杨雄胜先生、陈富生先生、
唐春胜先生、罗涛先生、邵里先生、樊宏先生、蒋晶瑛女士、秦建中先生、周国

兴先生、蔡哲民先生、彭梁锋先生、朱祥先生、叶农先生、许昆平先生: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机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

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证券市场禁入。现将我

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证券市场禁入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

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昆明机床 2013 年至 2015 年通过跨期确认收入、虚计收入和虚增合同价

格三种方式虚增收入 483,080,163.99 元

    经查,昆明机床 2013 年至 2015 年通过虚构合同、虚构发货单、虚构运输协

议、设置账外产成品库房、提前确认销售收入等,以跨期确认收入和虚计收入的

方式虚增收入,涉及客户 123 户,交易 417 笔,其中跨期确认收入 222 笔,虚计

收入 195 笔。

     2013 年至 2015 年,昆明机床与相关经销商或者客户签订真实的销售合同,

在经销商或客户支付部分货款后,产品未发货前即提前确认收入,将当年未实际

按合同履约生产、发运机床的收入跨期确认至该年度,以达到虚增当年利润的目

的。此外,昆明机床还存在将 2014 年实际履行合同取得的 3 笔收入调整确认至 2015

年度的情况。经查,昆明机床 2013 年跨期确认收入 56 笔,共计 76,268,051.39 元;

2014 年跨期确认收入 59 笔,共计 41,229,649.47 元;2015 年跨期确认收入 107 笔,

共计 141,460,512.63 元。

    2013 年至 2015 年,昆明机床与部分经销商或客户签订合同,经销商或客户虚

假采购昆明机床产品并预付定金,但最终并不提货,后期通过第三方绕账等方式

将定金退回客户,或者直接按照客户退货进行处理,完成虚假销售。在此过程中,

昆明机床虚构合同、发货单、运输协议等单据,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来虚计收入,
以达到虚增当年利润的目的。为避免虚计收入被审计人员发现,昆明机床采用在

账外设立库房的方式,将存货以正常销售的方式出库,但存货并未实际发往客户,

而是移送至账外库房。之后,昆明机床通过“二次”销售,虚构销售退回,或将

产成品拆解为零配件从第三方虚构采购购回等方式处理账外存货,但原来虚计的

应收账款无法冲减。为避免设立账外库房的事宜被审计人员察觉,昆明机床还要

求出租外库的出租人将租金业务发票开具为运输费用发票。昆明机床 2013 年虚计

收入 115 笔,共计 122,352,581.32 元,2014 年虚计收入 46 笔,共计 79,459,999.98

元,2015 年虚计收入 34 笔,共计 20,203,582.87 元。

    此外,2013 年至 2014 年,昆明机床还通过虚增合同价格的方式虚增收入

2,105,786.33 元。昆明机床在与部分客户签订合同后,单边虚增合同价格,其中,

2013 年昆明机床虚增合同价格 1,485,581.20 元,涉及客户 14 户,机床 44 台;2014

年虚增合同价格 620,205.13 元,涉及客户 10 户,机床 22 台。

    综上,昆明机床 2013 年至 2015 年通过跨期确认收入,虚计收入和虚增合同

价 格 三 种 方 式 虚 增 收 入 共 计 483,080,163.99 元 , 其 中 2013 年 虚 增 收 入

200,106,213.92 元 , 2014 年 虚 增 收 入 121,309,854.58 元 , 2015 年 虚 增 收 入

161,664,095.50 元。昆明机床虚增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营业收入金额

分别占公开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 19.44%、13.98%、20.82%。

    二、昆明机床 2013 年至 2015 年通过少计提辞退福利和高管薪酬的方式虚增

利润 29,608,616.03 元

    2013 年至 2015 年,昆明机床基于《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等文件审批通过

部分员工的内退申请,并向内退员工支付内退福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员工薪酬》第二十条“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

要求,昆明机床本应按照内退员工人数、内退福利补偿标准和应付的内退福利年

限,测算相关应付福利的现值,确认当期费用和负债。但 2013 至 2015 年,昆明
机床通过条件内退人数、不予全部计提内退员工福利和少计高管薪酬等方式,少

计管理费用。

        辞退福利方面,2013 年昆明机床实际有内退人员 143 人,应当计管理费用

6,553,232.16 元,但财务记录内退人员 131 人,计入管理费用 5,373,902.10 元,少

计 12 人,少计管理费用 1,179,330.06 元;2014 年昆明机床实际有内退人员 225 人,

应当计管理费用 19,264,460.57 元,但财务记录内退人员 123 人,计入管理费用

8,185,458.83 元,少计 102 人,少计管理费用 11,079,001.74 元;2015 年昆明机床

实际有内退人员 289 人,应当计管理费用 21,337,006.61 元,但财务记录内退人员

120 人,计入管理费用 7,109,273.09 元,少计 169 人,少计管理费用 14,227,733.52

元。

    高管薪酬方面,昆明机床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29 日通过了高管人员 2014 年度

薪酬考评方案,2016 年 3 月 30 日通过了公司高管人员 2015 年度薪酬考评方案,

昆明机床应当按照考评方案计提当年高管薪酬,但财务未予全部计提,2014 年少

计专项奖励 1,000,000 元,相应少计管理费用 1,000,000 元;2015 年少计基本年薪

及专项奖励共 2,122,550.71 元,相应少计管理费用 2,,122,550.71 元。

    综上,2013 年至 2015 年,昆明机床通过少计提辞退福利和高管薪酬的方式少

计管理费用 29,608,616.03 元,虚增利润 29,608,616.03 元。其中,2013 年少计辞退

福利 1,179,330.06 元,导致管理费用少计 1,179,330.06 元,虚增利润 1,179,330.06

元;2014 年少计辞退福利 11,079,001.74 元,少计高管薪酬 1,000,000 元,导致管

理费用少计 12,079,001.74 元,虚增利润 12,079,001.74 元;2015 年少计辞退福利

14,227,733.52 元,少计高管薪酬 2,122,550.71 元,导致管理费用少计 16,350,284.23

元,虚增利润 16,350,284.23 元。

       三、昆明机床 2013 年至 2015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存货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3 年至 2015 年,昆明机床通过设置账外产成品库房、虚构生产业务、虚假
降低实际产品制造成本等方式,多计各期营业成本,少计各年度期末存货,三年

间累计多计成本 235,272,252.56 元,其中 2013 年多计成本 120,871,685.64 元,2014

年多计成本 69,014,625.10 元,2015 年多计成本 45,385,341.82 元;三年累计少计存

货 505,985,325.86 元,其中 2013 年少计存货 120,871,685.64 元,2014 年少计存货

184,926,310.72 元,2015 年少计存货 200,187,329.50 元。昆明机床 2013 年至 2015

年披露的年度报告中有关存货的数据与实际不符。

    综 上 , 2013 年 至 2015 年 , 昆明 机 床通 过上 述 财 务造 假 行为 虚增 收 入

483,080,163.99 元,少计管理费用 29,608,616.03 元,少计存货 505,985,325.86 元,

多计成本 235,272,252.56 元,虚增利润 228,101,078.73 元。其中,2013 年虚增利润

70,179,444.39 元,虚增利润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 706.21%,昆明机床在

2013 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4 年虚增利润 50,827,156.90 元,减少了

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亏损额,减少金额占公开披露利润总额的 29.47%;

2015 年虚增利润 107,094,477.44 元,减少了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亏损额,

减少金额占公开披露利润总额的 48.82%。昆明机床于 2014 年 3 月、2015 年 3 月、

2016 年 3 月分别披露了 2013 年年度报告、2014 年年度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王兴时任昆明机床董事长,负责规划公司战略、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及协调股

东等工作,是涉案财务造假行为的主要策划者、组织实施者。常宝强时任昆明机

床总经理,主要负责昆明机床的日常经营,参与决策并负责财务造假工作的执行

事宜。金晓峰于 2014 年 2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昆明机床副总经理,2015 年 3 月至

今任昆明机床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工作,金晓峰了解并参与财务造假过程,

是提前确认收入、虚假发货、调减费用等财务造假行为的执行者。王兴、常宝强、

金晓峰均在昆明机床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泽顺时任昆明机床财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工作,以高管身份签署了 2013

年年度报告,以董事身份签署了 2014 年、2015 年年度报告。李红宁直接经办相关

财务造假事项,以会计机构负责人身份签署了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年度报

告。张泽顺、李红宁是昆明机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晓毅、张涛、刘海洁、周东红、关欣、高明辉、刘岩、于成廷、刘强、杨

雄胜、陈富生、唐春胜、罗涛、邵里、樊宏、蒋晶瑛、秦建中、周国兴、蔡哲民、

彭梁锋、朱祥、叶农、许昆平为昆明机床时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

中关欣、高明辉、周东红、于成廷、许昆平、秦建中在 201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刘强在 2014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彭梁锋在 2015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刘岩、刘海

洁、蒋晶瑛在 2014、2015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张晓毅、张涛、杨雄胜、陈富生、

唐春胜、朱祥、罗涛、叶农、邵里、樊宏、蔡哲民、周国兴在 2013 年、2014 年、

2015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张晓毅时任昆明机床副董事长,分管技术、人力等工作,

朱祥、叶农、许昆平、彭梁锋时任昆明机床副总经理并分管公司相关业务工作,

邵里时任昆明机床监事会主席,均负有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的义务,在知道或听说昆明机床存在财务造假问题的情况下,未按照勤勉尽

责要求,对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履行确认、审核职责。上述人员是昆明机床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相关

资料、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相关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证人证言、相关企

业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为证。

    昆明机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

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昆明机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王兴、常宝强、金晓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张泽顺、李红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四、对张晓毅、朱祥、叶农、邵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7 万元罚款;

    五、对许昆平、彭梁锋、罗涛、张涛、杨雄胜、陈富生、唐春胜、樊宏、蔡

哲民、周国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六、对刘岩、刘海洁、蒋晶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 万元罚款;

    七、对关欣、高明辉、周东红、于成廷、秦建中,刘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

以 3 万元罚款。

   昆明机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

劣手段,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王兴、常宝强、金晓峰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

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及第五条之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王兴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常宝强、金晓峰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

罚和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

要求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酉梦婷,电话:010-88061632;

赵楠,电话 010-88061006,传真 010-88061632),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达我

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原文,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若对证

监会拟处罚措施需要进行陈述及申辩,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