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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昆机:重大风险提示公告2017-11-17  

						证券代码:A 600806 /H300           证券简称: *ST 昆机              编号:临 2017-068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风险提示公告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 公司涉嫌财务违规,已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

知书, 并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
告知书》。根据最终调查结果,公司如触发股票上市规则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条件,公司 A
股股票将可能被强制退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公司由于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已经连续三年亏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 A 股股票已于 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暂停上市。
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公司前三季度归属于股东的净亏损为 201,146,288.84 元,若公
司 2017 年度不能盈利,公司 A 股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截至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无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因素存在。


    公司涉嫌财务违规,已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并于2017年11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现将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1、本公司由于2014年、2015年、2016年连续三个财政年度经审计为净亏损,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A股股票已于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
施暂停上市。截止2017年9月30日,公司前三季度归属于股东的净亏损为201,146,288.84
元,若公司2017年度不能实现盈利,公司A股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2、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见2017年3月21日公告2017-025号),已于2017年3月22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并于2017年11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见2017年11月17日公告2017-067号)。根据最终
调查结果,公司如触发股票上市规则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条件,公司A股股票将可能被强制
退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A股股票已于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因连续亏损被暂停上市。在暂停上市期
间,若公司又触及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情形,公司只有分别满足财务指标和重大违
法两种情形下的申请恢复上市条件(详见本公告后附索引),方可申请A股股票恢复上市。
否则,公司A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cn)以及本公司网
站(www.kmtcl.com.cn)。
    公司已多次发布公告警示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6 日



    恢复上市条件索引:

    14.2.1 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 14.1.1 条第

(一)至(四)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应当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年年度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
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七)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

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八)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

    (九)本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在最近一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书
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14.2.7 上市公司因第 14.1.1 条第(十)项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其股票被

暂停上市后,在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在五个

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一)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公司已就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披露补充或更正公告;

    2.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已处理完毕;

    3.公司已就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补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对公司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

生的损失已作出补偿;

    5.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与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已消除。

    (二)已撤换下列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

    1.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有关人员;

    2.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

    3.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

    4.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的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责任人员。

    (三)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
   1.相关赔偿事项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该判决已执行完毕;

   2.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但已达成和解的,该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3.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也未达成和解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

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专项账户,且公司的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赔偿基金不足赔付,其将予以补足。

   (四)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

   (五)公司聘请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律师已对前述四项条件所述情况进行核查验证,

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明确认定公司已完全符合前述四项条件。

   公司应当在提出申请后,及时发布相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