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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昆机: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的审核意见2018-01-13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审核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的审核意见
    我们作为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会议

审议的提案:1、同意向沈机集团借款金额不高于人民币 2 亿元,利率不高于沈

机集团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利率;(本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鹤、张晓

毅、彭梁锋、夏长涛、刘春时回避表决)。2、同意为沈机集团在中国进出口银行

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以我公司位于杨林工业园区的房

屋土地设定抵押,为沈机集团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上述连带担

保及抵押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和《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本次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一致
认为:
    本次关联借款是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认可上述议案涉及的关
联借款事项。
     二、担保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和《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对本次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本次公司为沈阳机床集团提供担保公平、公正、公开,和沈机集团签署的《反
担保协议》有利于昆明机床与沈机集团互相提供融资支持,并且按照一般商务条
款进行,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整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和
正常经营构成影响,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审核


(本页无正文,系《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关

联担保的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迟毅林               纳超洪                田瑞华               金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