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2019-03-14
独 立 董事候选人声 明
本 董学立 ,已 充分 了解并 同意 由提名人天 业股份 董事会提
本人公开声 明 ,本 人具各独 董事任职 资格 ,保 证 不 存在任何影
响本人担任 山东天业恒基 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的 关系 ,
具体声 明如下 :
政法规 、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 有 五 年 以 法律 、经 济 、财
未根据 《上 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 员培训 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 取得
书 。)
求 :
(一 )《 公 司法》关 董事任职 资格 的规定 ;
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任上 市 司、基金 管理公 司独 立 董事 、独 立
监事 的通知》 的规 定 ;
(五 )中 国保 监会 《保 险公 司独 立 董事 管理暂行 办法》的规
定 ;
(六 )其 他法律 、行政 法规和部 门规 章规 定的情形 。
三、本人具备独 立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上市公 司或者 其附 属企 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 直系亲
属 、主要社 会 关 系 (直 系亲属 是指 配偶 、父母 、子女等 ;主 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 、岳父母 、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 的配偶 、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 )直 接 或间接持有 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
上 市公 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 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 )在 直接或 间接持有 上市公 司 已发行股份 bO/o以 上的股
东单位 或者在 上市公 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 职的人 员及其 直系亲
属 ;
(四 )在 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 ;
(五 )为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 、法律 、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包 括提供服务 的 中介机构 的项
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或者 其各 自的附属 企业具
有重大 业 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 东单位 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
人员 ;
(七 )最 近 一年 内曾经杲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
(八 )其 他 上海 证 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 立性的情形 。
四、本人无下列不 良纪录 :
(一 )近 三 年 曾被 中国证 监会 行政处 罚 ;
(二 )处 于被 证 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
合担任 上 市公 司董
事的期 间 ;
评 ;
之 一 以上 ;
(五 )曾 任职 独 立 董事 期 间 ,发 表 的独 立
意见 明 显 与事实不
符。
事 的境 内上 市公 司数 量未超过 五 家 ;本 人在 山东天业恒基 股份有
限公 司连续任职 未超 过六 年 。
立 董事各 案及培训 工 作指 引》对本人 的独 立 董事候 选人 任职 资格
进 行核实并 确认符合要 求 。
声 明可 能导 致 的后 果 。上 海 证 券交易所 可依 据本声 明确认本人 的
任职 资格和独 立 性 。
间,将 遵 守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发 布 的规 章 、规 定 、通知 以及
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业 务规则 的要 求 ,接 受上海证 券 易所 的监管 ,
确保有足 够 的时 间和精力 履行职责 ,作 出独 立 判断 ,不 受公 司主
害关 系 的单位 或个 人的
要股 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与公 司存在利
影响 。
立董事 任职资格情形
本人承诺 :如 本人任职 后 出现 不符合独
去独 立董事职务 。
的 ,本人将 自出现该 等情 形之 日起 30日 内辞
特 此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