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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马钢股份:独立董事2018年年度述职报告2019-03-22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春霞 2018 年度述职报告


    自2017年11月30日起担任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以来的
一年里,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历次会议,认真
审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勤勉尽责
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行使独立董事权利,积极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
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2018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张春霞女士: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002年9月至2005年12月,
任钢铁研究总院冶金过程与环境工程中心主任;2006年1月至今,任钢铁
研究总院先进钢铁流程及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教授级高工、博士生导师;
2018年任中国金属学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8年,公司共召开14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公司共召开
1次战略发展委员会议,6次董事会审核(审计)委员会会议,2次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会议,1次独立董事会议,本人均
亲自出席;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1次。

    (二) 相关决议及投票表决情况

    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每次董事会召开前都认真审阅
公司提供的议案及相关背景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有时开展一些实地调研。
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给公司提供合
理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重点关注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章程修改等事项,深入研究,积极参与讨论,提出合理
                                  1
建议;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
汇报;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对相关议案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及(或)
独立意见等;对所有议案均进行独立、客观的表决,本年度未对某项议案
提出异议。

    (三)现场考察情况及公司配合独董工作情况

    为尽快熟悉马钢股份的生产运行等情况,每次去马钢参加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期间,都请董秘室帮忙安排到公司的二级单位和相应的职能部门进
行现场调研,先后考察了能源管控中心、轮轴事业部、二铁总厂、四钢轧
厂、焦化厂以及技术中心、采购部、运营部等单位,对公司近年投资建设
的绿色环保项目进行了实地调研,共约十八天。在此过程中,对现场实际
运行和管理有了一定的了解,并交流了钢铁行业绿色低碳发展的新理念和
新技术。公司董秘室为安排本人的调研提供了各种便利条件,及时、高效
地配合开展了各项考察和实地调研工作。

    与公司管理层讨论在国家环保要求日益严峻的形势下,马钢如何积极
应对、部署实施超低排放方案的策略,为制定马钢三年绿色发展规划提供
了建议。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从维护公司利益,尤
其是从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角度出发,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研究和讨论,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1、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发表独立意见:

    (1)同意2017年矿石购销协议项下的交易,该类交易均为公司与马
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的交
易,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报告期,该等交易按2016-2018年《矿
石购销协议》订立的条款进行,交易总金额于报告期未超过该协议所规定
之上限。

    (2)同意2017年《持续关联交易协议》项下的关联交易,该类交易
                                2
均为公司与集团公司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的日常业务交易。报告期,该等
交易按2016-2018年《持续关联交易协议》订立的条款进行,交易总金额
于报告期未超过该协议所规定之上限。

    (3)同意2017年《节能环保协议》项下的关联交易,该类交易均为
公司与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欣创公司”)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
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报告期,该等交易按《节能环保协议》订立的条款进
行,且未超过该协议列明的上限。

    (4)同意2017年《金融服务协议》项下的关联交易,该类交易为公
司控股子公司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集团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乃
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报
告期,该等交易按《金融服务协议》订立的条款进行,且未超过该协议列
明的上限。

    (5)同意2017年《后勤综合服务协议》项下的关联交易,该类交易
为公司与集团公司,在日常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公平合理,且
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报告期,该等交易按《后勤综合服务协
议》订立的条款进行,且未超过该协议列明的上限。

    2、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参股设立马钢(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该事项属
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同时该项投资符合一般商业条款,对本公司并无不利影响,
亦未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同意该议案。

    (2)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马钢(香港)有限公司参股设立马钢(上
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
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时该项投资符合一般商
业要求,对本公司并无不利影响,亦未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同意该议案。

    (3)关于公司购买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马鞍山马钢表面工程技术有
限公司和安徽马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产:该等交易属于关联交

                                 3
易,董事会在审议该等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同时该等交易符合一般商业条款,对本公司并无不利影响,亦未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同意该议案。

    3、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持续关联交易补充协议》,与欣创公
司签署《节能环保补充协议》:协议项下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在
审议该等协议时,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时,
该等协议是根据双方最新之业务状况而订立,符合一般商业原则,条款公
允合理,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公平合理并且总体有
利。同意签订该等协议。

    (2)在公司聚焦钢铁主业,使与钢铁产业有关的废钢、资源等产业
更好地在一平台上健康发展,依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新的规定,拟将全资
子公司马鞍山马钢废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废钢公司”)55%股权转让给
集团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马钢嘉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嘉华
公司”)拟进行增资,公司拟放弃对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由集团公司
及该公司现有股东利达投资有限公司认购全部新增资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安徽马钢化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化工公司”)拟进行增资,公司
拟除向化工公司注资人民币 1,406,140.00 元以外,放弃对本次增资的优
先认购权,由集团公司认购全部新增资本:该等协议项下的交易属于关联
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等协议时,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同时该等协议符合一般商业原则,条款公平合理,不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同意签订该协议。

    (3)关于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2019—2021年《持续关联交易协议》;
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2019—2021年《矿石购销协议》;公司控股子公司马
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2019—2021年《金融服务协议》;以
及与欣创公司签署2019—2021年《节能环保协议》;公司与废钢公司签署
2019—2021年《持续关联交易协议》等;所有协议项下的交易均属于关联
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等协议时,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同时该等协议符合一般商业原则,条款公允合理,不会损害中小

                                4
股东利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公平合理并且总体有利。同意签订该等协议。

    4、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2019年《后勤综合服务协议》:该协议项下
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协议时,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时该类交易均为公司与集团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
进行的交易,符合一般商业要求,其条款对本公司至少同样有利。同意签
订该协议。

    (二)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新增担保事项。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决策和使用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1、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前,薪酬委员会对公司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经营业绩进行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该次董事会
会议,由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批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薪酬。

    2、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前,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秘
书人选进行审查后,认为何红云女士符合任职资格,建议董事会予以聘任。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前,审核委员会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安永”)为本公司2018年度审计师,
并提交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以总股本 7,700,681,186 股为基数,
派发 2017 年度末期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 0.165 元(含税),预计派息总额
为人民币 1,270,612,396 元(含税),未分配利润结转至 2018 年度,不进
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次分配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实施完毕。
    2、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以总股本 7,700,681,186 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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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数,派发 2018 年中期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 0.05 元(含税),预计派息
总额为人民币 385,034,059 元(含税),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期间,中期不
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次分配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实施完毕。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18年初,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
的有效性做出了自我评价。认为2017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执
行基本有效,能够合理地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完成。

    审计师安永对2017年度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
独立审计,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8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积极主动、专业
高效地履行职责,对重大事项进行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为公司的发展和规
范运作提出建议、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在新的一年里,将继续加强与公司
方面的沟通,继续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



                                                 独立董事:张春霞

                                                   2019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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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少芳 2018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严格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
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行使独立董事权利,维护公司合法利益,尤
其关注中小股东权益。现将2018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人的基本情况

    朱少芳女士:本科,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首批注册
会计师资深会员。1999年2月至2016年 10月,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曾任审计部经理、合伙人、南京分所主管合伙人。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8年,公司共召开14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并在董事会
召开前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议案及相关背景材料,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
识给公司提供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2018年,公司共召开1次战略发展委员会议,6次董事会审核(审计)
委员会会议,2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会议,1
次独立董事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

    2018年,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1次。

    (二) 相关决议及表决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专业所长,重点关注公司定期报
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章程修
改等事项,深入研究,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听取公司管理层
关于公司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汇报;根据监管部门的
有关要求,对相关议案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及(或)独立意见等;对所有
议案均进行独立、客观的表决,本年度未对某项议案提出异议。

                               7
    (三)现场考察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运营情况,充分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和股东大会会议的时机,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内控运行、担保事项、信息披露等,听取相关部门的专项汇报。公司管理
层也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公司通过多种方式,使独立董事了
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重要事项,充分保证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同时公
司积极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及时、高效地配合独立董事顺利开展各项工作。

    在年报编制的过程中,本人认真参与年报审计工作,与管理层及会计
师进行充分沟通,听取公司管理层对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
展情况的汇报,与会计师事务所商定审计计划,了解审计中的重大会计和
税务问题及审计风险,以及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
告,并就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合理建议,促进公司实现管理提升,
确保公司年报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利用审计委员会召开之
际,与其他独立董事(行业专家)了解公司所处的行业所发生的重大事件
以及重大的政策变化,了解这些变化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从维护公司利益,尤
其是从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角度出发,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研究和讨论,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1、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发表独立意见:

    (1)同意2017年矿石购销协议项下的交易,该类交易均为公司与马
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按
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报告期,该等
交易按2016-2018年《矿石购销协议》订立的条款进行,交易总金额于报
告期未超过该协议所规定之上限。

    (2)同意2017年《持续关联交易协议》项下的关联交易,该类交易
均为公司与集团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
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报告期,该等交易按2016-2018年《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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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协议》订立的条款进行,交易总金额于报告期未超过该协议所规
定之上限。

    (3)同意2017年《节能环保协议》项下的关联交易,该类交易均为
公司与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欣创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公平
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报告期,该等交易按《节能环
保协议》订立的条款进行,且未超过该协议列明的上限。

    (4)同意2017年《金融服务协议》项下的关联交易,该类交易为公
司控股子公司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集团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乃
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报
告期,该等交易按《金融服务协议》订立的条款进行,且未超过该协议列
明的上限。

    (5)同意2017年《后勤综合服务协议》项下的关联交易,该类交易
为公司与集团公司,在日常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公平合理,且
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报告期,该等交易按《后勤综合服务协
议》订立的条款进行,且未超过该协议列明的上限。

    2、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参股设立马钢(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该事项属
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同时该项投资符合一般商业条款,对本公司并无不利影响,
亦未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同意该议案。

    (2)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马钢(香港)有限公司参股设立马钢(上
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
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时该项投资符合一般商
业要求,对本公司并无不利影响,亦未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同意该议案。

    (3)关于公司购买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马鞍山马钢表面工程技术有
限公司和安徽马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产:本次收购房产属于关联
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协议时,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同时该项收购符合一般商业条款,对本公司并无不利影响,亦未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同意该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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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持续关联交易补充协议》,与欣创公
司签署《节能环保补充协议》:协议项下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在
审议该等协议时,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时,
该等协议是根据双方最新之业务状况而订立,符合一般商业原则,条款公
允合理,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公平合理并且总体有
利。同意签订该等协议。

    (2)关于公司签署协议,拟将全资子公司马鞍山马钢废钢有限责任
公司(下称“废钢公司”)55%股权转让给集团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
马钢嘉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嘉华公司”)拟进行增资,公司拟放
弃对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由集团公司及该公司现有股东利达投资有限
公司认购全部新增资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马钢化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下称“化工公司”)拟进行增资,公司拟除向化工公司注资人民币
1,406,140.00 元以外,放弃对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由集团公司认购
全部新增资本:该等协议项下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等协
议时,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时该等协议符合
一般商业原则,条款公允合理,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对公司和全体股
东公平合理并且总体有利。同意签订该协议。

    (3)关于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2019—2021年《持续关联交易协议》;
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2019—2021年《矿石购销协议》;公司控股子公司马
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2019—2021年《金融服务协议》;公
司与欣创公司签署2019—2021年《节能环保协议》;公司与废钢公司签署
2019—2021年《持续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嘉华公司签署2019—2021
年《持续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化工公司签署2019—2021年《持续关联
交易协议》:所有协议项下的交易均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等协
议时,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时该等协议符合
一般商业原则,条款公允合理,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对公司和全体股
东公平合理并且总体有利。同意签订该等协议。

    4、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2019年《后勤综合服务协议》:该协议项下

                               10
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协议时,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时该类交易均为公司与集团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
进行的交易,符合一般商业要求,其条款对本公司至少同样有利。同意签
订该协议。

    (二)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新增担保事项。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决策和使用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1、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前,薪酬委员会对公司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经营业绩进行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该次董事会
会议,由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批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薪酬。

    2、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前,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秘
书人选进行审查后,认为何红云女士符合任职资格,建议董事会予以聘任。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2018年1月29日,公司发布《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业
绩预增公告》,该公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数据准确。审核委员会主席
朱少芳女士就预增公告出具了专项说明。公司不存在发布业绩快报的情
况。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前,审核委员会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安永”)为本公司2018年度审计师,
并提交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以总股本 7,700,681,186 股为基数,
派发 2017 年度末期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 0.165 元(含税),预计派息总额
为人民币 1,270,612,396 元(含税),未分配利润结转至 2018 年度,不进
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次分配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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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以总股本 7,700,681,186 股为
基数,派发 2018 年中期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 0.05 元(含税),预计派息
总额为人民币 385,034,059 元(含税),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期间,中期不
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次分配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实施完毕。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18年初,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
的有效性做出了自我评价。认为2017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执
行基本有效,能够合理地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完成。

    审计师安永对2017年度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
独立审计,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8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积极主动、专业
高效地履行职责,对重大事项进行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为公司经营管理工
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在新的一年里,将继续加强与公司方面的沟通,继
续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权益。



                                                 独立董事:朱少芳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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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先柱 2018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严格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
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行使独立董事权利,维护公司合法利益,尤
其关注中小股东权益。现将2018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人的基本情况

    王先柱先生:博士,教授。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任安徽工业大学
经济学院副院长;2013年9月至2015年11月,任安徽工业大学商学院副院
长。2015年11月至今,任安徽工业大学团委书记;2016年11月至2018年11
月,任马鞍山市花山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挂职)。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8年,公司共召开14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并在董事会
召开前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议案及相关背景材料,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
识给公司提供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2018年,公司共召开1次战略发展委员会议,6次董事会审核(审计)
委员会会议,2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会议,1
次独立董事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

    2018年,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

    (二) 相关决议及表决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专业所长,重点关注公司定期报
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章程修
改等事项,深入研究,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听取公司管理层
关于公司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汇报;根据监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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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要求,对相关议案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及(或)独立意见等;对所有
议案均进行独立、客观的表决,本年度未对某项议案提出异议。

    (三)现场考察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运营情况,不仅充分利用参加公司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会议的时机,还利用挂职的充分条件,了解
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控运行、担保事项、信息披露等,听取
相关部门的专项汇报。公司管理层丁总、钱总多次与我沟通交流,公司通
过多种方式,使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重要事项,充分保证了
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同时公司积极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及时、高效地配合
独立董事顺利开展各项工作。

    在年报编制的过程中,本人认真参与年报审计工作,与管理层及会计
师进行充分沟通,听取公司管理层对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
展情况的汇报,与会计师事务所商定审计计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
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并就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合理建议,促
进公司实现管理提升,确保公司年报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从维护公司利益,尤
其是从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角度出发,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研究和讨论,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1、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发表独立意见:

    (1)同意2017年矿石购销协议项下的交易,该类交易均为公司与马
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按
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报告期,该等
交易按2016-2018年《矿石购销协议》订立的条款进行,交易总金额于报
告期未超过该协议所规定之上限。

    (2)同意2017年《持续关联交易协议》项下的关联交易,该类交易
均为公司与集团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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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报告期,该等交易按2016-2018年《持续
关联交易协议》订立的条款进行,交易总金额于报告期未超过该协议所规
定之上限。

    (3)同意2017年《节能环保协议》项下的关联交易,该类交易均为
公司与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欣创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公平
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报告期,该等交易按《节能环
保协议》订立的条款进行,且未超过该协议列明的上限。

    (4)同意2017年《金融服务协议》项下的关联交易,该类交易为公
司控股子公司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集团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乃
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报
告期,该等交易按《金融服务协议》订立的条款进行,且未超过该协议列
明的上限。

    (5)同意2017年《后勤综合服务协议》项下的关联交易,该类交易
为公司与集团公司,在日常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公平合理,且
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报告期,该等交易按《后勤综合服务协
议》订立的条款进行,且未超过该协议列明的上限。

    2、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参股设立马钢(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该事项属
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同时该项投资符合一般商业条款,对本公司并无不利影响,
亦未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同意该议案。

    (2)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马钢(香港)有限公司参股设立马钢(上
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
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时该项投资符合一般商
业要求,对本公司并无不利影响,亦未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同意该议案。

    (3)关于公司购买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马鞍山马钢表面工程技术有
限公司和安徽马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产:本次收购房产属于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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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协议时,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同时该项收购符合一般商业条款,对本公司并无不利影响,亦未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同意该议案。

    3、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持续关联交易补充协议》,与欣创公
司签署《节能环保补充协议》:协议项下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在
审议该等协议时,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时,
该等协议是根据双方最新之业务状况而订立,符合一般商业原则,条款公
允合理,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公平合理并且总体有
利。同意签订该等协议。

    (2)关于公司签署协议,拟将全资子公司马鞍山马钢废钢有限责任
公司(下称“废钢公司”)55%股权转让给集团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
马钢嘉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嘉华公司”)拟进行增资,公司拟放
弃对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由集团公司及该公司现有股东利达投资有限
公司认购全部新增资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马钢化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下称“化工公司”)拟进行增资,公司拟除向化工公司注资人民币
1,406,140.00 元以外,放弃对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由集团公司认购
全部新增资本:该等协议项下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等协
议时,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时该等协议符合
一般商业原则,条款公允合理,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对公司和全体股
东公平合理并且总体有利。同意签订该协议。

    (3)关于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2019—2021年《持续关联交易协议》;
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2019—2021年《矿石购销协议》;公司控股子公司马
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2019—2021年《金融服务协议》;公
司与欣创公司签署2019—2021年《节能环保协议》;公司与废钢公司签署
2019—2021年《持续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嘉华公司签署2019—2021
年《持续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化工公司签署2019—2021年《持续关联
交易协议》:所有协议项下的交易均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等协
议时,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时该等协议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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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商业原则,条款公允合理,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对公司和全体股
东公平合理并且总体有利。同意签订该等协议。

    4、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2019年《后勤综合服务协议》:该协议项下
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协议时,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时该类交易均为公司与集团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
进行的交易,符合一般商业要求,其条款对本公司至少同样有利。同意签
订该协议。

    (二)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新增担保事项。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决策和使用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1、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前,薪酬委员会对公司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经营业绩进行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该次董事会
会议,由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批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薪酬。

    2、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前,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秘
书人选进行审查后,认为何红云女士符合任职资格,建议董事会予以聘任。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前,审核委员会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安永”)为本公司2018年度审计师,
并提交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以总股本 7,700,681,186 股为基数,
派发 2017 年度末期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 0.165 元(含税),预计派息总额
为人民币 1,270,612,396 元(含税),未分配利润结转至 2018 年度,不进
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次分配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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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以总股本 7,700,681,186 股为
基数,派发 2018 年中期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 0.05 元(含税),预计派息
总额为人民币 385,034,059 元(含税),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期间,中期不
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次分配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实施完毕。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18年初,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
的有效性做出了自我评价。认为2017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执
行基本有效,能够合理地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完成。

    审计师安永对2017年度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
独立审计,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8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积极主动、专业
高效地履行职责,对重大事项进行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为公司经营管理工
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在新的一年里,将继续加强与公司方面的沟通,继
续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权益。



                                             独立董事:王先柱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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